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後,民營經濟獲得了生存和發展的機遇。據統計,1993年末,全國註冊私營企業23.8萬戶,從業人員372.6萬人,註冊資本680.3億元,工業總產值4265438+7億元,營業收入309.2億元,商品零售額19.6億元,6項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歷史最高水平。與之相伴隨的“國有民營”、“民營民營”、“民營民營”、“股份合作經營”,作為我國產權制度改革和企業管理機制創新的形式,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礦山企業能否民營化,是國有礦山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扭轉萎縮局面急需解決的問題。筆者試就此談壹些看法,以期引起更深入的探討。
1礦山企業私有化方案
“私”的本質是“營”,執行主體是“人”。其範疇內涵並不特指生產資料歸誰所有,而只是與資產經營相關的壹種經濟形式。“私”與“私”沒有必然壹致的關系。“私有”是壹個比“私有制”更寬泛的概念,可以基於私有制,也可以基於非私有制,“私有”不等於“私有”。無論“國有民營”、“民有民營”,都屬於“民營”的概念範疇。國家科委主任宋健在全國民營科技企業會議上指出:“民營科技企業與國有企業相比,是新技術企業。所謂民營科技企業,既包括科技人員創辦的、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多種所有制形式的民營科技機構,也包括國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業創辦的國有科技企業。”這樣,“民營化”的概念就更清晰了,即“民營化”與“人必須有”沒有必然的直接聯系,“民營化”可以發生在“人有”或“人無”的情況下。民營的本質在於“非政府”和“非官方”直接介入的獨立運作。
礦山企業的勞動對象是隱藏在地下的礦產資源。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的,所以礦山企業的私有化只能是在國家所有權的前提下的私有。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將礦山企業完全私有化並不現實,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參與社會流通,不排除私有制或私有制的可能。由此,礦山企業民營化的概念可以簡單描述為:在礦產資源國有,其他生產資料和勞動工具可以國有也可以非國有的條件下,轉變礦山管理體制,減少政府行政幹預,充分發揮企業各方(如股東)民主選舉產生的資產經營者——“人”(即社會經濟人,包括企事業單位代表和城鄉居民個人)的“主業”作用。
礦山企業民營化比較難解決的,就是民營化後礦產資源資產和民有股份比例的確定。礦產資源資產評估,即礦山企業占用和開發的礦產儲量的數量和質量的評估,要考慮礦產品的價格前景、稅制的穩定性和可能的優惠、生產率的穩定性、現金流量計算的折現率、資金收益率等復雜問題。民有股份比例是中央政府希望控制企業多少的政治判斷,這取決於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取向。
需要指出的是,礦業企業私有化並不是所有礦業企業的私有化,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戰略礦產的開發,如鈾和大型油田,不僅可以私有化,而且其壟斷地位應特別鞏固。對於那些經營狀況不理想的國有礦山企業,應盡快進行私有化,以擺脫不利局面,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2中國礦業企業民營化的外部環境和客觀條件
(1)國際礦業民營化浪潮的興起,國內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推進,為我國礦業企業民營化創造了現實和可能的環境。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國有企業大規模私有化經歷了三次。第壹次發生在二戰後初期,以英美為代表,大量二戰快速建成的國有企業被私有化改造;第二次發生在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德國和意大利最為突出。第三次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英國帶頭,然後蔓延到幾乎所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礦業民營化的報道主要見於近十年。Bp在1979賣出5億英鎊股份,使政府持股降至50%以下;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加拿大世界級的Kidd Greek礦、Cameco鈾礦、Nanisivik鋅礦和Saskatch—ewan鉀礦相繼私有化。芬蘭也已開始將Outokumpu礦私有化,如果條件允許,它準備繼續這樣做。回顧1993,《世界礦業》雜誌說,礦業企業私有化是“當時的專長”。發展中國家礦業企業的私有化運動更受關註。
墨西哥:1975頒布的新《采礦法》規定,政府有權接受未使用的采礦租約自行經營或將其轉為私人公司。這壹規定為1980年墨西哥爆發經濟和債務危機後國有和準國有(政府所有)公司的轉讓、兼並和出售私有化奠定了法律基礎,使采礦業在短時間內走出低谷。據統計,到1988年底,在能源、采礦和半國營工業部擁有的412家半國營企業中,已有302家被出售、關閉和兼並,並已宣布將所有非國家優先和無戰略意義的半國營企業私有化。
泰國:礦業基礎薄弱,多為小型私企。政府積極為私營公司提供地質勘探、采礦、選礦和冶煉技術方面的咨詢服務。1986 16年2月,國家礦產資源政策委員會成立,修改了礦業制度和立法規定中的部分條款,使民營礦業公司投資、申請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程序得到精簡;調整礦區使用率,使其為礦業公司和政府部門所接受。
巴西:礦業管理遵循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模式。從65438年到0980年,巴西共有670多家私營礦業公司,約占全國資產的40%。近年來,民營礦業公司在有色金屬和稀有金屬方面的作用逐漸增強,其經濟活動趨於集中化,形成了壹些壟斷性的經濟組織和集團,實力大大增強。
中國國內政策環境的改善越來越適合民營經濟的發展。改革之初,我國政府開始轉變對民營經濟的看法,指導思想經歷了從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黨的十二大)到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內在統壹(黨的十三大)再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黨的十四大)的逐步擴大市場成分的過程。在實踐中,實行了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所有制管理政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開放程度的不斷擴大,民營企業也呈現出裂變式增長。1992年末,在華外資企業8.4萬戶,比1991戶增加41戶。1993年末,全國註冊私營企業23.8萬戶,比1992年末增加9.9萬戶。民營經濟的活動空間不斷拓展,從商品零售發展到批發、加工、制造;從農產品加工到加工機械制造。采礦領域私有化程度較高的鄉鎮和私營礦山發展更快。1978之前只是少見的鄉鎮礦,1986壹躍成為12萬。經過幾年的發展,他們在1990增加到23萬多,超過25438+0992。近年來,民營礦業活動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即外資積極參與礦業投資。這股力量對中國礦業活動的滲透,不僅僅是國際礦業私有化浪潮造成的,更大的原因恐怕是國內投資環境的允許,讓外國投資者看到了中國巨大的地質礦產潛力和有利可圖的開發前景。近期,中央政府和壹些地方政府出臺了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如國家科委、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7月份發布的《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決定》199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6月上半月發布的《關於促進個體經濟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1993;8月份頒布的《四川省私營企業條例》,四川省1994,7月份山泰發布的《關於鼓勵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意見》,遼寧省鞍山市等。,都在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方面做出了有利的規定,使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環境更加寬松,也為國有礦山企業民營化奠定了政策基礎。
(2)國有礦山企業大規模虧損及其內部分化的私有化集體企業充滿活力和國有私有化礦山企業的成功示範,使國有礦山企業看到了私有化的力量,對私有化轉型充滿信心和希望。統計顯示,1986 ~ 1991期間,國有礦山企業虧損達513438+0億元。1993年全國48家重點鐵礦選礦廠虧損16家,虧損33%,地方重點鐵礦選礦廠40家,虧損57.5%。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直屬礦山虧損達72.1%;建材非金屬礦60%虧損或接近虧損;中國黃金總公司管轄的17座金礦中,有5座在1992年末虧損。礦業發展舉步維艱。雖然有礦產品價格低廉、營業外支出沈重等經濟社會原因,但與僵化的管理體制不無關系,挫傷了管理人員和采礦工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政策。
江西省國有小型工業企業民營化試點表明,國有工業企業民營化進壹步落實了企業自主權,更好地實現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調動了經營者的積極性,企業經營效益有所回升。
7月1993,10,來自33個部委、辦、院的60位領導和專家參加的會議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部主任趙琳如說:“新的礦業模式是壹個‘新’字,新在三個方面:壹是國有,二是民營;第二,聯盟的基礎各有優勢,各有各的位置;第三,企業不再辦社會。這三點很有價值。應該說這種聯合辦礦的方式是新的。”中國企業協會會長袁指出,過去有三個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們。壹是礦產資源浪費嚴重;第二,開采後,工人無法安排和搬運沈重的負擔;三是工農矛盾多,難以解決。現在整個國家的重心轉移了,整個運行機制都變了。企業和農村都希望快速致富,探索新的致富途徑。企業不能再用老模式(國家投資開礦,社會開礦,背個包袱),讓求利欲望結合起來。沒有國家重心的轉移,肯定不會有聯合礦。國有企業中國長城鋁業公司礦業公司在農村投入了設備、資金和技術、土地、資源和勞動力,優勢互補。以企業為主,地方為輔的辦礦做法,開了我國國有礦山企業民營化的先河,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和支持,反映了其可能的發展前景。
(3)高度私有化的鄉鎮礦山和部分地方國有礦山迫切的發展願望和接替資源的短缺,對我國新的礦業管理體制的重建提出了挑戰。鄉鎮礦山由集體投資所有,但其管理多為不改變集體所有制的“大包幹”。無論集體承包、合夥承包、個人承包、法人承包等多種承包形式,壹般都承認承包方擁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決策權、資金支配權、投資收益權、資產(非礦產資源資產)處置權、勞動用工權、收益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合法收益處置權等等。這種礦山經營的私有化,可能是在國有大中型礦山資源質量差、資金不足、技術落後的情況下,鄉鎮礦山得以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原因。地方國有礦在人才、技術、設備、資金、資源等方面不如中央國有礦,管理機制不如鄉鎮礦,這也得益於民營化機制的引入。
到1992年底,我國鄉鎮集體和個體礦山已發展到20多萬個,開發礦產153種(開發國有礦山149種);目前產值達到493億元,是國有礦山(不含石油天然氣)產值的壹半;從業人員865438人+24萬人,比國有礦山多225萬人;礦石年產量33.43億噸,比國有礦山多20億噸。鄉鎮和個體礦山在我國礦業中的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但據不完全統計,大部分鄉鎮礦山,包括壹些地方國有礦山,在3至5年內將耗盡可采儲量,後備儲量供不應求。繼續保持這支生力軍的發展是必然選擇,關系到我國礦業和貧困山區的發展。為了緩解替代資源的短缺,重要的是加強勘探和節約利用。但解除人為的所有制壁壘,允許地方礦、鄉鎮礦、個體礦參與國有礦的生產經營,將其過剩產能滲透到大礦,從管理機制上吸引民營化元素,將緩解各地長期懸而未決的熱礦之爭,探索改變管理機制的途徑,不失為壹劑良方。
(4)中國已探明的礦藏大部分是中小型礦山,這壹事實為民營化礦山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據統計,我國已發現20多萬處礦藏和礦點,其中近2萬處進行了詳細的地質工作,其中大型的僅占11%,小型的占70%以上。從礦業生產特點和資源資本效益來看,我國礦業應重點發展中小型礦業企業。中央政府對礦業的投資導向只能是大型和特大型礦床,關系國計民生的戰略性礦產開發;對於小型甚至中型礦床,則留給地方、鄉鎮和個人發展,從而為發展私有化礦山準備必要的條件。
3國有礦山企業的私有化形式
根據目前我國其他行業民營化的實踐和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礦業的特點,筆者認為我國國有礦業企業民營化可以采取三種形式。
(1)聯合作業型:該方法適用於在建或擬建礦山。國有礦山企業的聯合經營對象既可以是資源豐富的地方礦山,也可以是鄉鎮集體礦山。
(2)滲透型:這種方法適用於不同所有制的礦山企業在相對較近的地理位置開發同壹礦種或同壹礦區的不同礦床。國有礦山企業可將遠離選礦廠、效益較差的礦山基地折價轉讓給鄉鎮或地方國有礦山企業或采取租賃承包經營。
(3)股份轉換:根據出售股份的數量,可分為向單壹投資者出售股份、向多個投資者出售股份和向社會公眾出售股份三種形式。第壹股東可以是其他行業國有企業的二級獨立經營主體,也可以是鄉鎮集體、個人或外來投資者;第二種是幾個投資人共同投資購買聯合經營,分享開發收益,承擔各自的責任;第三種方式是公開發售股票,或者國家向社會公開發售股票,並在批準的交易所上市。
4 .關於推進我國礦業企業民營化的建議
首先要解決認知的問題。只有在思想和理論上解決了認識的問題,才能減少盲目性,增強自覺性,使行為上升到合理化和效率化的高度,產生化精神為物質的巨大動力和效果。目前,我國礦山企業中鄉鎮、個體和外資企業的民營化程度高於國有礦山。至少,他們在購買礦山生產原料和礦產品銷售渠道上有很強的自主權,在選擇管理者上有很高的民主化程度。他們的民營化改造重在界定國有礦產資源的產權;除此之外,國有礦山還有壹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評估。因此,還應加強礦產資源資產評估和合理補償費征收標準的研究工作。
其次,逐步建立政策完善、法制健全、管理規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環境,使民營化礦山健康發展。政策環境,壹方面要全面落實中央和地方已經出臺的政策措施,進壹步完善現有政策;另壹方面,根據平等競爭的原則,私有化的礦山在稅收、信貸、出口貿易、資源分配和補償率方面與其他經濟類型的礦山享有同等待遇。要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按照市場運行機制進行優勝劣汰,使生產要素真正實現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在法制環境方面,壹是落實現有的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手段營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有效保障民營化礦山的合法經營和正常生產;二是制定、修改、補充和完善壹些法律法規,特別是在國家法律中:①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和社會公共財產壹樣神聖;(二)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所有權;③保護公民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四)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⑤對私有財產的無差別消費,如同對人類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的踐踏,是對現實生產力的破壞;6.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私有財產;因此,可以抑制民營化礦山企業的短期行為,將主要精力集中在礦產資源資產和自有資本的利益最大化上。
三是確保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規範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在管理環境方面,首先要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理順管理體制,轉變管理職能,將私有化的礦山生產納入整個礦業的宏觀管理。重點是運用經濟和行政手段,加強稅務、工商、審計、財政、勞動等部門的監督和服務,使其行為規範,競爭有序。二是建立政府部門之間的約束機制,嚴守黨的作風。三是建立中介組織,包括礦業協會、行業協會、民營礦業企業聯合會等。,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和團結、服務、協調、監督、自律作用。
第三,制定區域礦業發展政策,促進民營化礦業企業的全面發展。我國礦產分布的區域差異,加上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市場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巨大差距,要求礦業政策應有所區別。在現代化進程中,東部地區正處於“起飛”階段,民營經濟發展基礎良好,是礦山企業民營化的有利地帶。而且資源開發利用程度高,原材料消耗強度大。充分發揮私有化的靈活機制,挖掘現有資源的潛力,是私有化改革的關鍵優先領域。中部地區正處於起飛前的準備階段。與東部地區相比,在文化素質、商品經濟觀念、市場發育、交通信息等方面存在壹定差距。礦業政策的基點應是發揮連接東西的作用,選擇重點發展地區,練好“內功”,繼續積累原始資源,在民營化實踐中培養人才,積累建設資金和管理經驗。西部地區是中國的貧困地區,是少數民族聚居區。大力發展商品經濟,啟動“造血”機制,盡快縮小貧困面,是工作的重點。因此,在充分發揮現有礦山企業輻射功能的同時,應借鑒東中部礦山民營化的經驗,抓住機遇改造地方礦山。國家應采取特別措施支持有發展前景和管理能力的城鎮和個體礦山,使它們走上正式私有化發展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