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p:指提出轉換申請當日的有效轉換價格。特別需要註意的是,申請轉股的可轉債最小單位為65,438+00股,轉換後的股價精確到65,438+0股,不符合65,438+0股的部分將自動以現金形式返回賬戶。贖回金額是小數點後的股份數乘以轉換價格。
1.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這種債券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2.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而普通債券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由於其可轉換性,可轉債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3.可轉債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4.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性,對企業和投資者都有吸引力。1996中國政府決定選擇符合條件的公司開展可轉換債券試點。1997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出臺,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範和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5.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期權的特征。壹方面,投資者可以選擇是否轉股,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壹方面,可轉債的發行人有權選擇是否執行贖回條款,為此要支付比無贖回條款可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期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重要的金融特征,它將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和收益限制在壹定範圍內,可以用來對沖股票,獲得更確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