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和政策性權益的凍結,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凍結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等投資權益,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
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以其他方式轉移、劃撥或者變相轉移、扣押。
第二百三十八條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等投資權益,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處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載明賬戶名稱、賬號、凍結金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適用於孳息,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股權和政策性權益的凍結,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凍結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