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廠的條件如下: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且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2.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候診室、屠宰室、急宰室、檢驗室、生豬屠宰設備和車輛;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查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防汙染設施;
6、有病害生豬和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生豬屠宰廠的違法行為如下:
1,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生豬進廠(場)檢驗登記制度和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
2、未按照規定簽訂和保存委托屠宰協議的;
3.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生豬屠宰質量管理標準和消毒技術規範的;
4、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5.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