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公司、貿易以及金融體制上的創新,為荷蘭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東印度公司運用了近代股份和籌資的手段和方法,發行小面值股票,以吸引社會各階層的資金,其中主要來源於商人,也包含各行各業,有醫生、牧師、公務員,也有手工藝人和工人, 上至皇室、下至百姓,人們多少都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建立之初,已籌集資金6,424,588 荷蘭盾,是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時的10倍。早期的公司,每次融資只為壹次航海,返航後需將本金和盈利清算,但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規定,資金投入有10年的期限,長期的投資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經濟實力。 股東只需對他們投資的數額負責,不再個人承擔公司名下的債務,在他們的股權認購協議上,允許他們將股份自由轉讓給第三方,這也促成1609年,第壹個股票交易所誕生在阿姆斯特丹。另外,作為 世界上第壹家股份制企業,其組織管理方式至今仍是公司企業制度的重要遺產。完整的組織管理方式,使商業活動更有計劃性。公司由阿姆斯特丹、澤蘭(米德爾堡)、恩克赫伊森、代爾夫特、荷恩及鹿特丹六處辦公室組成,由《特許狀》 明確規定了工作分配,主要股東組成行使公司管理權力的董事會, 董事會由70多人組成,其中17人為真正的執行者,被稱為十七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