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所得稅前利潤調整項目。
所得稅前利潤中需要調整的項目包括納稅調整及增加項目和納稅調整及減少項目。
2.“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資產負債表日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資產負債表日,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金額的,根據其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否則,作相反分錄。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余額,轉入“投資收益”。
3.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的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
新會計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除取得時已計入應收賬款的以外,應當在公告時確認為投資收益,計入應收股利。
稅法規定:企業應計權益性收入。無論實際收到與否,被投資單位分配利潤(包括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或派發股票股利)時,應合並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與此同時:
(壹)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單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外,取得的投資收益按規定恢復為稅前收益,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股票交易所得,在現行稅制計算的超過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的抵免限額內,從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