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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合法集資?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個人合法募集資金的主要方式。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規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的通知》(發改辦財[2011]253號)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現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合規募集運作情況說明如下: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只能通過私募(非公開)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投資者為機構投資者和合格自然人投資者。

(2)募集資金僅針對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企業網站)、在社區張貼通知、向社會散發傳單、手機發送短信或舉辦講座、講座等變相宣傳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櫃臺放置招聘簡章)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三)資金募集人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4)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必須超過人民幣654.38+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應當以自有資本的貨幣出資,不得接受多個投資人的委托認購股權投資基金的資本。

擴展數據: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只有達到壹定數額或者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其他情形。"

2010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65 438+00〕18號。

第3條對此也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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