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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業江的處理情況

司法機關處理情況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5月26日壹審判決:壹、被告人辛業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追繳被告人辛業江受賄違法所得199192.04元及海藥公司股票73股,上繳國庫。

第壹審判決宣判後,辛業江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辛業江受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辛業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海藥公司內部職工股人民幣5萬元的股金收據,托人變現,得人民幣1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辛業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的規定,於1998年6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央紀委處理情況

中央紀委監察部就辛業江受賄案發出通報,嚴禁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收受股票(1998年1月23日),中***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辛業江受賄案發出通報,強調嚴禁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收受股票。通報說,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了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辛業江在擔任海南省證券委副主任期間收受股票和禮金的問題。中央紀委報經中***中央批準,決定開除辛業江黨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將其逮捕。

經查,1993年5月,海南省海藥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申請股票上市,由該公司房地產銷售部經理林××送給辛業江5萬元股票和壹張“李五成”的身份證。1994年10月,海南省海盛船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申請股票上市,在辛業江出訪德國期間,由該公司證券部副經理周××送給辛業江1000美元;1995年春節前,周又將2萬元人民幣和壹些禮品送到辛業江家中。辛業江收受股票和錢物後,在海南省證券委推舉上市公司時,對上述兩公司投了贊成票,並在這兩個公司上報中國證監會的上市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的意見。

通報說,辛業江利用職權收受股票和錢物,不僅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而且觸犯了國家法律,給黨的形象造成了嚴重損害。他被依法逮捕後,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大肆翻供,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給辦案工作設置障礙。

通報指出,辛業江從壹名黨的高級領導幹部淪為黨內的蛀蟲,其根本原因是自己放松了思想改造,不能正確對待金錢、權力和地位。1993年,辛業江在海南省政府換屆選舉中,其副省長職務落選。改任海南省證券委副主任後,正值海南省股份制改革發展的重要時期,企業股票上市成為熱潮。少數企業經營者為了其自身的利益,鉆股份制改革過程中法制、機制、制度不健全的空子,不擇手段地利用股票搞權錢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辛業江不僅沒有堅決抵制金錢和物質的誘惑,反而萌發了“堤內損失堤外補,用經濟上的收益彌補政治上的失意”的錯誤想法,私欲惡性膨脹,從接受禮品開始,逐步發展到收受股票和金錢,最終走上違犯黨紀國法的道路。

通報要求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從辛業江壹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訓,在學習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推進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規定,做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和開拓創新、勇於改革的模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利用股票搞權錢交易,阻撓、幹擾股份制改革的案件,對利用職權收受股票等違紀違法案件,要堅決查處,以嚴明的紀律保證股份制改革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