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香港上市條件,下面從幾個方面分析。
1. 主體資格
港股根據上市規則19.01及19A.01,註冊在香港的公司、以及註冊在百慕大及開曼群島的普通法管轄區的公司,或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在香港及其它認可司法權區(其他認可司法權區為:中華人民***和國、百慕大、開曼群島、澳洲及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以外地區註冊成立的申請人若擬尋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聯主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申請人亦須證明其為股東提供的保障至少相當於香港法例所要求的適當水平。
2. 營業記錄
港股:根據上市規則8.05,發行人有連續3年的營業記錄;根據上市規則8.05A,在市值/收益測試下,若能證明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層至少有3年所屬業務和行業經驗並予披露,且管理層最近1年持續不變,則聯交所可能考慮接納較短的營業紀錄。
3. 盈利要求
港股:扣除非日常業務損益的股東應占凈利潤最近壹年不低於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累計額不低於3000萬港元。
4.最低公眾持股數量
港股:根據上市規則8.08,發行人市值在5000萬-100億港元的,公眾持有股數至少為25%;市值100億港元以上的,聯交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壹個較低的百分比,條件是發行人須於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適當披露其獲準遵守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並於上市後每份年報中連續確認其公眾持股量符合規定。
若發行人擁有超過壹種類別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各交易市場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至少25%,但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於15%,其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公眾持股數量最高的三名股東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港股股東人數至少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