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發行,又稱公開募集,是指股票發行人向社會公眾出售股票的方式。
2.非公開發行又稱私募或內部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向公司內部員工或特定投資者出售股票的方式。
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都可以直接或間接發行。
1.直接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自行辦理股票發行手續。通過這種方式,發行人通常在投資銀行或證券機構的協助下,將股票直接出售給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壹旦到期,原始股無法募集,受票人將自行認購不足部分。
2.間接發行又稱委托代理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不直接辦理股票發行手續,而是委托證券經營機構募集投資者。
公開發行是指沒有特定發行對象,單獨向廣大投資者銷售的發行方式。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公眾廣泛出售證券。在公開發行的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均可參與認購。公開發行股票不壹定需要上市。但是,上市必須要求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監督發行人的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