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滬、深交易所“)把股票風險警示分為兩類,壹類叫退市風險警示,另外壹類稱作其他風險警示。當壹家上市公司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時,公司股票簡稱前就要冠“*ST“字樣。如果被實行的是其他風險警示,則其公司股票簡稱前就會被冠以”ST“字樣,成為壹只ST股票。
無論交易所在股票前冠以“*ST“、還是”ST“字樣,都是為了通過冠以特殊標誌使得該部分股票區別於其他股票,從而向證券市場內的交易者發出警示信號。
以下根據上海主板、深圳主板、深圳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對觸發ST的情形分述如下。
壹、上海主板的ST規則
當(上海主板)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上交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壹)資金占用或違規擔保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則為第壹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余額達到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或公司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範圍內子公司的除外),余額達到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
(二)公司治理缺陷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有效決議;
(三)財務審計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四)經營障礙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司法強制措施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六)連續三年扣非凈利潤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其他情形公司存在嚴重失信,或持續經營能力明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導致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其他情形。
二、深圳主板的ST規則
當(深圳主板)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深交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壹)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壹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壹且無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者雖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無法在壹個月內解決的:
1、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的余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如果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以公司向第壹大股東或第壹大股東關聯人提供的資金計算。
2、公司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余額(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範圍內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萬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壹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創業板的ST規則
深圳創業板的ST規則與主板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壹)觸發創業板上市公司ST的情形不包括”公司最近壹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三年扣非凈利潤為負且最近壹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經營的可持續性存在不確定性“這兩類情形。
(二)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會觸發創業板上市公司ST,但是不包括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並形成決議的情形。
(三)觸發創業板上市公司ST的違規擔保的余額(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範圍內子公司的除外)金額要在5000萬元以上,且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要在10%以上。
總之,對滬深主板的上市公司來說,觸發ST的情形差別不大,總計包括七大類情形。而對深圳創業板的上市公司來說,觸發ST的情形與主板略有不同。
以上根據滬深交易所2020年的最新上市規則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