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贖回優先股亦稱“可回購優先股”。“不可贖回優先股” 的對稱。公司可按約定條件在股票發行壹段時間後以壹定價格購回的優先股。主要在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流行。其主要特點是,發行公司有權按預先約定的條件在優先股發行後的壹段時間後以壹定的價格將股票購回。優先股的大多數種類都是可贖回的; 它們通常附有股票贖回條款,規定股票從發行到贖回的最短期限、贖回價格、贖回方式等等; 公司贖回優先股的目的,壹般是為了減少股息負擔,通常在能以股息較低的股票取代已發行優先股時贖回。贖回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溢價贖回。即根據事先規定的價格,按優先股面值價格再加壹筆“溢價” 予以贖回。基金補償。即公司在發行優先股後,從所得到的股金或公司盈利中,拿出壹部分資金,設立補償基金,用作贖回優先股的補償資金。轉換贖回。即公司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方式,贖回優先股。強制贖回,即這種股票在發行時就規定,股份公司享有贖回與否的選擇權。
壹旦發行該股票的公司決定按規定條件贖回,股東就別無選擇而只能繳回股票。而股票持有者沒有任何主動權。任意贖回,即股東享有是否要求股份公司贖回的選擇權。若股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願繼續持有該股票,股份公司不得拒絕按贖回條款購回。在現實中,大部分可贖回股票屬於第壹種,贖回的主動權掌握在股份公司手中。股份公司贖回優先股票的目的壹般是為了減少股息負擔。所以,往往是在能夠以股息較低的股票取代已發行的優先股票時予以贖回。贖回的價格是事先規定的,通常高於股票市場價值,其目的在於補償股東因股票被贖回而可能遭受的損失,保護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同時也可以規範股份公司的贖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