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這種強制措施必須非常謹慎。只有少數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人,經過反復耐心教育,仍堅持不改的,才可以拘留。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找不到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找到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盡快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後無法執行的,可以由法院中止執行,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隨時恢復執行。
在執行階段遇到下列三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給予拘留處罰: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申請強制執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
2.書面判決或裁定;
3.有效性證書;
4、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地址確認書或郵寄清單;
5.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
6.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強制執行的方式如下:
1.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有關單位;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隱藏的財產;
5.強迫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或者票證;
6.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8.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9.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11.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後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執行程序:
1,應用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承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