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央基本建設管理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實施辦法

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央基本建設管理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實施辦法

1.本辦法所稱中央級基本建設營運資金(以下簡稱中央級營運資金)本息余額,是指中央財政從1989年末至1996年末安排的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已繳部分。包括1989至1994各部門安排的國家基建基金貸款、原六大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安排的國家投資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貸款、1994至1996財政部及中央主管廳(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扣除已償還和已轉讓部分的本息後,自借款使用之日起至1997 65438+2月20日的本息余額。煤代油專項資金和專項貸款不在本辦法範圍內。二是中央級經營基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後,視同國家對企業的投資,其出資人的確定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國務院正式授權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公司及其所屬企業使用的中央級經營資金本息余額轉作授權公司資本,由授權公司行使出資人職能。

(2)國家已明確將債權債務關系劃轉至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節能投資公司、中國高新紡織投資公司、中國機電出口產品投資公司的中央級經營性基金,分別劃轉至這四家公司的資本金,這四家公司將行使出資人職能。

(3)計劃單列中央企業集團及其下屬企業使用的中央級營運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後,由企業集團核心企業作為出資人。

(四)部門安排的中央級經營性基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後,在國家明確出資人之前,原則上由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和行業公司(不含本次機構改革中被合並的部委和公司)作為出資人。

(5)由原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專項投資辦公室負責地方項目和財政部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簽訂的中央級經營性基金本息余額,清理賬目後,債權債務全部移交地方,作為地方(省)級管理的國有資產處理。國有資本劃轉的有關事宜,由地方參照中央的辦法確定。

(六)不屬於上述範圍並作為出資方的中央級運行資金本息余額問題,在審批時另行確定。三、為簡化手續,加快審批速度,請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於6月1998日前將截至6月20日的中央級經營性基金本息余額明細科目1997上報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對所有投資者(專項投資辦)主持的地方項目進行壹次性補助;出資人不明確的,由國務院主管、歸口部門或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負責審核匯總企業報送材料,並於6月30日前1998將中央級經營性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申請報告報送國家計委(2份)、財政部(2份)審批。其中,1994至1996,財政部與中央主管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簽訂的中央級經營基金本息余額由財政部單獨審批。四、各企業(建設項目)應於6月15日之前,將投資者(專項投資室)代管的包幹補貼地方項目,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和財政廳、局;出資人不明確的,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並報送中央級運營基金,用於本息余額轉增國家資本金。材料包括:

(壹)申請報告。

(2)經辦行中國建設銀行出具的自貸款之日起至1997 65438+2月20日中央級運行資金本息余額表。

(三)中央運營基金的使用和歸還情況及本息余額(見附表)。

(4)凡已改制的企業,須提供公司股東大會關於中央級營運資金本息余額轉增股本及重新配股的初步意見。五、地方和中央共同投資的國有企業,中央本級經營基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原則上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將相應的地方本級經營基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並由相應的出資人管理。6.正在辦理或者準備辦理兼並、出售、破產手續的企業,仍有中央級營運資金本息余額的,應當在辦理兼並、出售、破產手續前,辦理中央級營運資金本息余額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相關手續。七、經財政部門批準正式實行企業化管理,並按《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實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機構,比照國有企業的做法,將中央經營性基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未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央級運行經費本息余額轉為國家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