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問詢函需要上市公司在7天內復牌。超過7天沒有回復,可以默認處理。但如果問詢函中的相關問題難以解決,可以向交易所申請延期回復披露。但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問詢函回復時間內作出有效的披露回應,且未向交易所申請延期,那麽上市公司將被出具警示函。
發送詢價函通常涉及以下內容:
1.公司財務信息:監管部門可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表、會計政策、會計處理方法和財務指標等信息。這有助於監管機構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透明度;
2.公司經營情況:監管部門可能會詢問公司經營情況、業務模式、市場競爭、主要客戶或供應商等信息。這有助於監管機構了解公司的運營和風險因素;
3.公司公告披露:監管部門可要求公司解釋或提供與公司公告披露相關的事項。這樣可以保證公司及時準確地向投資者披露重要信息,維護市場的公平透明;
4.公司合規性:監管機構可以詢問公司是否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合規性要求,包括內幕交易、信息披露、權益變動等方面的合規性;
5.其他特定事項:監管機構可就特定事件或疑點向公司發出問詢函,要求公司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如果公司無故拒絕回復詢價函,可能會產生以下影響:
1.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可能受到通報批評、罰款,甚至行業禁入;
2.市政公司可能被ST處理,性質嚴重,經多次勸誡仍不改的,公司可能被交易所摘牌,停止交易。
綜上所述,發送問詢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上市公司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市場的公平、透明和穩定。對公司而言,回復問詢函是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壹部分,也是公司與監管部門溝通合作的重要環節。
投資者可以關註公司披露的問詢函及其回復,了解公司面臨的問題、公司的回應及解決方案。這可以幫助投資者更全面地評估公司的風險和潛力,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