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海外直接上市是通過IPO(首次公開發行)進行的。海外直接上市的主要難點在於:國內法律與海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在海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要與中介機構緊密合作,探索出壹套能夠滿足境內外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境內重組、審批(證監會不再對境外上市出具“無異議函”,即取消對境外公司股票發行上市涉及境內權益的法律意見書的審核)和境外上市申請兩部分。間接境外上市,即境內企業在境外註冊公司,境外公司通過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境內資產的控制權,再帶境外公司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殼上市和買殼上市。其本質是通過註入殼公司的方式讓國內資產上市,殼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待上市公司。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采用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但也有少數公司采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但是,這兩種上市方式在企業海外上市和再融資時經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