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存在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它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壹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北交所公開譴責;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3、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5、上市公司利益嚴重受損的其他情形。
除了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並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 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
(二)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三)最近壹年期末凈資產不低於5000 萬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100萬股,發行對象不少於100人;
(五)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六)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10%;
(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準;
(八)北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