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是什麽意思
股票增發顧名思義,就是增加股票的發行量,更多的融資,“圈”更多的錢。對企業來說有很大的好處,但是對於市場存量資金來說,是有很大的壓力的,說白了就是在給股市抽血。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增發可以緩解資金壓力,獲得更充裕的產品研究、發展資金,也有利於上市公司吸引到戰略投資者,建立起完善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
二、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流程是什麽
(壹)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二)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三)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四)審核。並決定核準或不核準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五)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六)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三、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有什麽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前壹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壹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項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除此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壹)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目前,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所募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