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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殯葬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全面推行火葬,禁止亂葬,消除喪葬習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殯葬工作,加強殯葬管理,實行殯葬管理責任制。第四條市、區民政部門是殯葬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殯葬管理職責:

(壹)制定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殯葬設施建設規劃;

(二)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審批殯葬設施和殯葬服務;

(三)管理和監督殯葬服務,查處殯葬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殯葬管理職責。

民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殯葬機構對違反殯葬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處罰權。第五條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殯葬活動管理工作。第六條全社會應當支持殯葬改革,遵守殯葬管理法律法規,對殯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給予支持和配合。第二章殯葬管理第七條公民在本市死亡的,其遺體應當火化。但是,國家規定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除外。少數民族人員自願實行殯葬改革,他人不得幹涉。

經民族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確認符合前款安葬條件的死者,應當安葬在政府批準的專用墓地。第八條凡在本市範圍內死亡的,壹律實行火葬,遺體不得運出本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死者的繼承人為喪事承辦人。

死者沒有繼承人的,其遺贈扶養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最後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為喪事承辦人。

無人認領屍體的喪葬,根據不同情況,由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或醫院處理,費用由財政支出。第十條死者在家中死亡的,喪事承辦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辦理死亡證明手續,並通知殯儀館在知道死亡之時起12小時內接運屍體。

死者在醫院死亡的,醫院應當出具死亡證明,並通知殯儀館在死者死亡時起八小時內領回屍體。但遺體捐獻或涉及醫療事故死亡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死者在外地死亡的,由公安或司法機關出具死亡證明,並通知殯儀館接運屍體。

涉及刑事案件的非正常死亡屍體,由公安機關免費收集、保存、檢驗、鑒定,證據及時移交殯儀館處理。第十壹條殯儀館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四小時內接運屍體。

殯儀館接收屍體時,應當對屍體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防止汙染環境。第十二條殯儀館、醫院和其他有保存屍體業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屍體登記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屍體管理,防止屍體被非法運出本市。第十三條辦理火化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喪事承辦人辦理火化手續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和區級以上醫院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並簽署屍體處置意見;

(二)醫院、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者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屍體處理意見。

符合前款規定的,殯儀館可以將遺體火化。第十四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火化的屍體,除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者醫院需要檢驗鑒定的以外,應當在運至殯儀館後十日內火化。承辦人因特殊情況要求延期火化的,應當辦理延期火化手續。

喪事承辦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火化手續的,殯儀館應當書面或者公告通知喪事承辦人限期辦理,自通知或者公告送達之日起兩個月內未辦理的,殯儀館可以火化遺體。

對無人認領的屍體,殯儀館應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仍無人認領屍體的,殯儀館可以將屍體火化,並將有關情況報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衛生部門、殯儀館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患傳染病的屍體被感染和汙染。

因嚴重傳染病死亡的屍體和高度腐爛的屍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前款規定的屍體不得運入或者運出本市。第十六條殯葬承辦人舉辦殯葬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汙染環境、影響市容,不得妨礙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