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轉股,是指債權人將其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享有的債權轉換為公司股權,從而增加公司註冊資源的行為。
文章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轉股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壹)債權人與公司在公司經營中產生的合同債務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履行與債權相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所包含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第四條
債權轉股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應當對債權進行分割。
第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依法批準。
第六條
債權轉股權的資源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轉股權的資源金額之和不得高於公司註冊資源的70%。
第七條
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轉股形成的資源價格不得高於債務的評估價值。
第八條
債轉股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的時間和原因、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合同的標的物、債權所對應的義務的履行情況;
(二)債權評估,包括評估機構名稱、評估報告文號、評估基準日和評估價值;
(3)債轉股完成情況,包括已簽署的債轉股協議、債權人免除公司相應債務、公司相關會計處理情況;
(四)債轉股依法須經批準的,批準信息。第九條債權轉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冊資源、實收資源變更登記。公司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壹並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