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發行上市條件
第壹節主體資格
第二節標準化運作
第三節公司治理
第4節增長和創新
第五節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六節上市條件
第三章發行程序
第四章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五章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七章監督和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和創業板上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首次公開發行。
第三條申請在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公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發行程序。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保薦人、保薦代表人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他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誠實守信,按照行業公認的道德和業務準則,勤勉盡責,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核準,並不表明發行人股票的投資價值,也不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和收益變化而引起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二章發行上市條件
第壹節主體資格
第七條申請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人應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成立後被停業、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主營業務中斷的,自恢復營業之日起重新計算持續經營時間。
第九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至少1000萬元人民幣,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采礦權等。)占最近壹期末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30%;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計算;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且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比上壹個會計年度增長不低於30%;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1500萬元人民幣;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采礦權等。)占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第十條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重大不確定性。
第十壹條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最近兩年發行人主營業務業績突出,且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其總收入的50%。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兩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變化。最近壹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第二節標準化運作
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三年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存在嚴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六條發行人應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行人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在市場上獨立運作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得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者相似的業務。
發行人應規範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關聯交易,不得發生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節公司治理
第二十條發行人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制度,確保相關內部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壹條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夠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和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仍在禁入期內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得出明確結論。
第4節增長和創新
第二十四條發行人成長性高,核心競爭力強,招股說明書披露以下內容:
(壹)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和發展前景;
(二)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
(三)發行人的商業模式、營銷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和工藝;
(五)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主要資產。
(六)發行人的管理團隊和人力資源管理;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具有壹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壹)發行人在技術、運營、管理和盈利模式方面的自主創新能力;
(二)發行人用於自主創新的費用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例;
(三)發行人科技R&D人才或創新人才儲備情況;
(4)發行人的創新體系和創新機制。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發行人不存在下列影響其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壹)發行人的業務模式、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嚴重依賴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關聯方或客戶;
(4)公司的資產全部或主要是現金、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
(五)發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發行人應確保現金流能夠滿足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如果上壹年度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為負值,發行人應提供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表明公司未來12個月現金流量能夠滿足正常經營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