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
第180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證券期貨交易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證券、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
或者從事內幕信息相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和內幕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未公開信息,
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本公司的證券,不得泄露該信息,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本法對持有或者與他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壹)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單獨或者串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及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信息。
各類媒體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壹)接受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委托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賺取傭金收入,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提供或者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的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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