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是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或實際控制的公司。
第四,因為在公司的職務,或者因為與公司有業務往來,可以獲得公司內幕信息的人。
五是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或主要資產交易對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是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中因職務和工作能夠獲取內幕信息的相關人員。
第七,因職務和工作原因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
八是有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管理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購和重大資產交易,可以獲取內幕信息。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壹)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因其在公司的職務能夠獲得公司相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因法定職責管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其他人員;
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