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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資金籌集

基金來源:

(1)滬深交易所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上限後,交易手續費的20%計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應向基金繳納其營業收入的0.5-5%;

管理經營水平差、風險大的證券公司,應當繳納較高比例的資金。各證券公司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並報證監會批準,每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支付的資金計入其營業成本;

(三)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證券時,應當購買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責任方追償所得和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所得;

(五)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資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壹定比例預提取,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代扣代繳。證券公司應當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經審計的收益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應支付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報告結算情況。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該季度的營業收入和預先核定的比例預繳。年度審核後,確定當年應支付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報告支付情況。該基金的目的是:

(壹)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破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監管措施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基金公司應當依法經營,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基金的管理職責,確保基金的安全。

本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含中央銀行票據)、中央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證監會負責對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監督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檢查監督基金公司借入轉融通資金的合規使用情況。基金公司應當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按月、按季度匯總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

基金公司應當每年向財政部報告財務收支和預決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

基金公司應當每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再融資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證券公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應當檢查基金的使用情況,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被檢查的證券公司、托管結算機構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