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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可以用股權激勵來獎勵員工嗎?

上海星漢律師事務所魏鑫律師。

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壹樣,都想留住那些有進取心、能吃苦耐勞的員工。為此,他們可能會給這樣的員工更高的工資和更好的福利。此外,許多內資企業(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制定了符合公司需要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以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的形式獎勵員工,建立員工的主人翁意識,以實現公司的長遠發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如並購導致的持股)外,中國自然人不能直接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也就是說,外資企業不可能像內資企業壹樣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但外資企業可以用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獎勵員工。

所以文章題目的答案應該是:外資企業不能用自己的股份激勵員工,但可以用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激勵員工。

但是,很明顯,這個計劃不是上面那句話能解決的。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說,我們所說的對外商投資企業員工的獎勵,其實是外商投資企業母公司對在華分支機構員工發起的股權激勵。對於外資企業來說,可能不等於可行。要真正實現這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必須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審視自己。

首先,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份必須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母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直接控制或實際控制。而且母公司必須是上市公司,這是有明確規定的。因此,對於母公司尚未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要采取這種股權激勵方式,必須在母公司具備上市可能性的前提下,制定長期股權激勵計劃。

再者,外資企業需要制定完善的員工激勵計劃。外資企業作為員工股權激勵的發起者和受益者,壹方面是計劃的境內代理機構,另壹方面也是辦理各種申請的主體,當然要負責制定股權激勵計劃。外商投資企業在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時,應對激勵類型、權益數量、獎勵方式、行權方式、股權待遇等做出詳細規定,否則可能影響後續外匯事宜。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在制定此類計劃時,必須與母公司達成壹致。作為上市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其股權激勵必須向社會公布。所以,沒有母公司的配合,這樣的計劃根本無法實現。

但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員工來說,以境外母公司的股份進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是不夠的。真正把這種激勵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利益,可能才是他們真正關心的。員工覺得利益實現了,就會更加努力,企業也會覺得長期的工作沒有白費。

中國外匯管理局2012年初發布的《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7號文”)明確規定了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外匯待遇。仔細分析7號文,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該類股權激勵計劃不受境內居民5萬美元購匯限額限制,可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數和激勵次數申請購匯和售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代理境外上市母公司(雙方以委托書形式建立委托關系),在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證,然後憑登記證在銀行申請開立外匯專用賬戶。

2.個人儲蓄賬戶可與公司外匯專用賬戶自由轉賬。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外匯局可批準開戶銀行將員工出售境外上市企業股份所得、股息及其他收入從外匯賬戶直接劃入個人儲蓄賬戶。這樣,外商投資企業的員工就可以順利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股權激勵計劃的真正目的。

從某種角度來說,這種股權激勵的外匯管制相對寬松,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員工激勵開辟了壹條新的實踐途徑。根據我們為客戶做這種股權激勵的經驗,我們建議外資企業做壹個盡可能完善的股權激勵方案,這個方案關系到未來的外匯額度,以及結售匯審批的難易程度。

另外,未上市的境外母公司的股份不適用該計劃,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以用這種方式進行股權激勵,除非可以用遠期協議的方式安排境外母公司上市後股權激勵的行權時間,所以在此提醒希望采用這種方式的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