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辦理的與股票有關的公證主要涉及股票的繼承、分割、贈與,以及與股票權益有關的委托、合夥等。
1、股票繼承公證。股票所有人死亡後,其股票由死亡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公證機關對股票繼承行為予以公證。
2、股票聲明公證。即股票所有人在公證人員面前發表有關股票問題的書面聲明,公證機關對聲明人在聲明書上的簽字及聲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股票聲明公證主要是指股票更名公證,適用於股票上股東姓名與其身份證姓名不壹致的情況。
3、股票贈與公證。即股票所有人將自己所擁有的股票無償地贈與他人,公證機關對此贈與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4、股票委托公證。即股票所有人因自身的原因無力管理自己的股票,而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公證機關對這種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此外,還有股票分割、股票合夥等方面的公證。
不同事項的股票公證,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但無論申辦哪項股票公證,都必須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和股票原件。
辦理股票繼承公證,當事人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繼承人所在單位或所在村委會、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證明。
3、繼承人的戶口簿。
4、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要提供遺囑。
辦理股票聲明公證,當事人還要提供下列材料。
1、股東名卡。
2、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所在村委會、記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聯合出具的書面證明。
辦理股票贈與公證,當事人還要提供下列材料。
1、如果贈與人的姓名與股票上的姓名不壹致,需要提供股東名卡。
2、贈與人所在單位或所在村委會、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證明。
3、如果贈與人出國、留學、到國外定居的,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簽發的護照。
辦理股票委托公證,當事人如因出國委托他人辦理的,要提供證明委托人出國的有關證明;如因有病而委托的,要提供醫院的診斷書;如因身在外地管理股票不方便而委托的,應提交委托人所在單位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