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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其他交易事項

4.1.1投資者可以用同壹證券賬戶在單個或多個會員的不同證券營業部購買證券。

4.1.2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可以通過其原買入證券的營銷單元委托賣出,也可以向其原買入證券的營銷單元發送轉讓指令。轉讓完成後,可以通過營銷單位的委托進行銷售。

轉托管的具體規定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制定。4.2.1該證券的開盤價為該證券當日的第壹筆交易價格。

4.2.2證券開盤價采用集合競價方式生成,集合競價方式無法生成的,采用連續競價方式生成。

4.2.3證券收盤價采用集合競價方式生成。如果無法生成集合競價的收盤價或者集合競價未成交,則收盤價為該證券當日最後壹筆交易前壹分鐘所有交易(包括最後壹筆交易)的加權平均價。

如果當天沒有成交,之前的收盤價就是當天的收盤價。4.3.1本所對上市證券進行上市交易。

4.3.2證券上市期限屆滿或者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將終止其上市並摘牌。

4.3.3證券交易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或者6.1條規定的情形時,本所可以暫停相關證券的交易,酌情發布公告,並按規定公布相關交易、份額和基金份額的統計信息。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時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相關公告為準。

4.3.4無漲跌停板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1)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

(2)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20%及以上的,臨時停牌至14︰57;

(3)日內換手率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

盤中臨時停牌的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若臨時停牌時間超過14: 57,則在14: 57恢復交易,在集合競價中恢復已受理申報,然後集合競價結束。

交易所可以根據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數閾值,或者采取進壹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4.3.5證券停牌時,本所公布的報價包含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暫停上市或退市後,市場信息中沒有該證券的信息。

4 . 3 . 6 9:25前停牌的,接受的申報將在證券當日復牌時以集合競價方式開盤,復牌後當日繼續交易。

9: 30及以後臨時停牌的,接受的申報在當日復牌時進行盤中集合競價,復牌後當日繼續交易。

暫停期間,可以申報或者取消申報。

暫停期間,集合競價參考價、撮合數量和未撮合數量將不予披露。

4.3.7證券上市、退市、停牌和復牌由本所或證券發行人公告。

4.3.8證券上市、退市、停牌和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上市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執行。4.4.1上市證券進行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本所將在股權登記日的下壹個交易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進行除權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4.2除息(息)參考價的計算公式為:

除息參考價= [(前收盤價-現金分紅)+配股價格×股份變動比例]÷1+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時,可以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本所批準,證券發行人應當向市場公布適用於本次除息(息)的除息(息)參考價計算公式。

4.4.3除本所另有規定外,除息(息)日證券交易的波動幅度以除息(息)參考價為計算基準。4.5.1退市整理期內,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不在主板、中小板或創業板揭示。

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相關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並報證監會批準。

4.5.2本所對退市期間的交易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退市整理期間股票交易的限制比例。

4.5.3退市期間,本所公布當日買賣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賣金額。

4.5.4退市期間的交易不納入本規則第五章規定的證券公開信息披露和異常波動指標計算範圍。

4.5.5退市整理期內的交易不計入本所指數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額。4.6.1滬深300指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可以暫停相關證券的當日競價交易(以下簡稱“指數熔斷”):

(1)滬深300指數與前壹交易日收盤相比首次上漲或下跌5%及以上但未達到7%的,指數熔斷時間為15分鐘。如果指數熔斷時間跨度為11: 30,計算將從13: 00繼續。如果熔斷時間跨度為14: 57,將於14: 57恢復交易,集合競價將被關閉。但若在14: 45之後觸發,指數將融合至15: 00,當日不恢復交易。

(2)滬深300指數較前壹交易日收盤上漲或下跌7%及以上,指數熔斷至15: 00,當日不恢復交易。

9: 30前出現第(1)項和第(2)項的情況,將在9: 30實施指數熔斷。14: 57至15: 00期間不實施指數熔斷。

指數熔斷具體實施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

4.6.2本所交易日為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當日指數熔斷時間跨度為11: 30的,自13: 00起恢復交易;當日13: 00至15: 00期間,交易所不實行指數熔斷。

本條所稱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是指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證50指數期貨、滬深300指數期貨、中證500指數期貨等股指期貨合約的交割日。

4.6.3本所實行指數熔斷的證券包括股票、相關基金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以本所公告為準。

4.6.4在指數熔斷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或取消申報。恢復交易時,交易所將對接受的申報進行集合競價,當日繼續交易。

指數熔斷和復牌期間的集合競價,不揭示虛擬參考價格、撮合金額和未撮合金額。

4.6.5指數熔斷期間相關證券復牌的,應當在指數熔斷結束後實施。

4.6.6指數熔斷至15: 00時,相關證券的收盤價為該證券當日最後壹筆交易前壹分鐘所有交易(包括最後壹筆交易)的加權平均價。如果當天沒有成交,之前的收盤價就是當天的收盤價。

4.6.7指數熔斷至15: 00時,相關證券當日不進行批量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