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已經明確了股票發行人的資格。縱觀各種法規,有三個基本要求:
發行人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登記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法人組織。如果機構是新成立的,那麽其成立前的募集股份活動只能算作認購活動,只有發起人才能出具認購和繳款的收據。正式股份應在公司正式成立後發行。
(2)發行股票必須有明確的章程,或在公司章程中有專章。公開發行股票的章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章程應當載明發行股票的理由、發行單位全稱、發行股票總額、每股股票數量以及對不同身份購買者的限制。
(3)發行人情況。新設立企業應向公眾介紹發起人、經營範圍和發起人的投資情況。增資發行的企業應向公眾介紹其領導人、經營項目、財務狀況和發展規劃。這些介紹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
3.股票發行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條件:
(1)每股金額相等。同時發行的股票,應當以相同的條件和價格發行。
(2)股票發行價格可以以票面金額為基礎,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三)股票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股票種類、票面金額、代表股份數、股票編號等主要事項。
(四)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向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或無記名股票。
(五)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持有的股份、持有的股份數以及取得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的數量、編號和發行日期。
⑥發行新股,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前次募集已滿,且間隔壹年以上;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可以向股東分紅;三年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公司的預期利潤率可以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⑦公司發行新股時,股東會應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新股的種類和數量;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