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0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壹個機構,金融機構的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65438年至0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的金融體制改革,包括混業經營改革。日本的金融改革法案於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相繼實施。
1999 165438+10月,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將實施66年。迪格爾法被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允許金融業混業經營。
目前中國還是壹個分業經營金融業的國家。比如,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仍然局限於傳統業務,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和信托業務。我國對業務範圍的限制非常嚴格:“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中國的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業務範圍廣,可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承銷業務。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非法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已經探索了證券市場資金渠道的多元化,並采取了寬松的政策。目前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向證券公司提供融資。它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在內的基金通過投資基金間接投資證券。
“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反映了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了各國政府應對金融風險的不同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規避風險,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應對風險不僅取決於政府,還取決於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者的監管經驗以及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和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者的經驗和投資者的理性要求較低。後者似乎要求更高。
中國金融業未來能否搞“混業經營”,取決於條件是否具備。等條件成熟了,再提出改革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