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股息紅利
1、增值稅:
股息紅利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繳納增值稅。
2、印花稅:
取得股息紅利,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優惠政策:
①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滬深兩市)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有差別化征稅的政策: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所得統壹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外籍個人取得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
有關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1、銷售額=含稅銷售收入/(1+17%)
2、含稅銷售收入=銷售額*(1+17%)
=銷售額+銷售額*17%
=銷售額+銷項稅(或進項稅)
3、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含稅銷售收入/(1+17%)*17%=銷售額*17%
征收範圍和納稅人
(1)征收範圍: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以及進口的貨物。
(2)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