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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在國有企業優化重組改制過程中,企業國有產權往往是無償轉讓的,不同於正常的交易關系。雖然是經濟行為,但更多體現的是國家政府部門的行政意誌。無償劃轉需要更嚴格的程序來保護國有資產,國資監管部門和各級政府的行政審批是重要的壹環。

2005年,國資委發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發[2005]239號),這是第壹個系統規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程序的部門規範性文件。2009年,SASAC國資委發布了《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指引》(國資委發[2009]25號)(以下簡稱《指引》)。這份文件主要針對央企,對央企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做出了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是對《暫行辦法》的有效補充。

基於《暫行辦法》和《工作指引》,企業國有產權自由轉讓是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壹人公司之間企業國有產權的自由轉讓。

註:國有壹人公司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轉投資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壹、企業國有產權自由轉讓的主體

根據《暫行辦法》,無償劃轉的受讓方(轉讓方)包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工作指南》增加了國有壹人公司作為無償劃轉的主體。因此,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主體包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事業單位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再投資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的過程

根據《暫行辦法》和《工作指引》,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以下七項內容:

1,可行性研究。

2、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受讓方(轉讓方)為國有獨資企業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已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受讓方(轉讓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董事會審議;尚未成立董事會的,應當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安置的事項,應當經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國有壹人公司作為受讓方(轉讓方)的,無償劃轉事項由董事會審議;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應當作出書面決議並蓋章。

註:國有獨資企業產權無償劃轉至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壹人公司的,應當依法將企業改制為公司。

3、通知企業(單位)的債權人,並制定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4、審計或資產核實

轉讓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被轉讓企業進行審計或清產核資,並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轉讓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的依據。

5.簽訂自由轉會協議。

轉讓雙方協商壹致後,應當簽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經批準無償轉讓後生效。轉讓協議生效前,轉讓雙方均不得履行或部分履行。

6、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1)同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企業之間無償劃轉企業國有產權的,由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不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出資的企業之間無償劃轉企業國有產權的,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雙方的權屬關系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

(三)將政企分開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給所出資企業或其子公司的,應分別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同級主管部門批準。

(四)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給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企業或者其子公司的,分別由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五)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經所出資企業同意,並抄送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

註: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批準後,轉讓方和受讓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轉讓協議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需報SASAC審批的,應在內部程序完成後,將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報送SASAC。SASAC收到申請文件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於初審中發現的問題,SASAC審計人員應及時與中央企業溝通;中央企業無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修改完善相關材料,並報SASAC。材料齊全並具備辦理條件的,SASAC應當及時辦理。

7、會計調整、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審批所需材料

申請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包括:

(1)免費轉讓申請文件;

(二)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關於無償劃轉的決議、股東會決議、所出資企業的批準文件;

(3)轉讓雙方及被轉讓企業的產權登記證明;

(四)無償劃轉的可行性報告;

(5)轉讓雙方簽訂的無償轉讓協議;

(6)中介機構出具的被轉讓企業轉讓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或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清產核資結果的批準文件;

(七)轉讓方的債務處置方案;

(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相關文件。

四、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中的糾紛處理

如前所述,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更多體現為政府的行政行為,因此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產生的糾紛不能認定為民事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受理政府調整轉讓企業國有資產引發糾紛的批復》(法復[1996]4號),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企業國有資產調整轉讓過程中引發的相關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當由政府或者其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國有企業作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作出的調整、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第三條規定,在企業國有資產行政調整、轉讓過程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與武漢鄭達物流有限公司、武漢五五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武漢五五儲運有限公司、武漢機電設備總公司收回財務壞賬糾紛案((2015)湖北武漢鐘敏上中字第00633號,(2017)鄂民在第46號)中,法院認為,因武漢市物資局 作為武漢市機電設備總公司、武漢市物資儲運總公司的上級部門,發出武武武(1995)第75號、武(1995)第81號將武漢市機電設備總公司倉庫、在冊職工、離退休職工資產劃入武漢市物資儲運總公司。 根據武辦(2003)31號和武商貿辦(2003)27、43、44號文,2003年武漢市物資儲運總公司經資產評估成立公司,此時倉庫資產轉讓給公司。據此,武漢市物資儲運總公司、武漢市機電設備總公司對本案涉案資產的調整、轉讓均以行政劃撥批準文件為依據,並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人事、房產、土地等調整、變更登記手續。武漢市物資局作為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當時應具有相應的行政職能,其調整、轉讓行為應屬於履行行政職能。武漢物資儲運總公司取得武漢機電設備總公司涉案資產,是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該糾紛屬於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整、轉讓企業國有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因此,在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過程中,發生糾紛應提請審批或主管部門解決,視情況可提起行政訴訟。

五、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其他問題。

1、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與國有資產轉讓的區別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和國有資產轉讓是獨立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投資形成的權益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雖然兩者都是國有資產轉讓,但國有資產轉讓是正常情況下的有償市場交易,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是國有產權持有人之間不發生價值轉移的行政行為。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無論是無償劃轉還是轉讓,都需要經過批準。轉讓時也要經過評估程序,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2.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需要辦理現場交易手續嗎?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但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除外。但是,如上所述,企業國有產權自由轉讓和國有資產轉讓是獨立的概念。上述對現場交易的要求不包括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此外,根據《暫行辦法》和《工作指引》,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程序不需要在市場上交易。無償劃轉中的產權轉移沒有相應的對價,不屬於典型的交易行為,不涉及交易價格不合理可能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不入市交易並不違背保護國有資產的立法意圖。因此,經過規範程序並經法律部門批準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不需要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不及物動詞結論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主要是為了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優化產業結構,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必須符合減少企業管理層級的要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不是典型的市場產權交易,受行政規劃和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是重要而關鍵的環節。在國企尤其是央企的整合和產業布局調整過程中,無償劃轉仍將是重要方式之壹,應予以特別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