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他們也指其他合資企業的投資者。股東擁有決策投票權、表決權和收益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只有在公司解散或者連續五年未分紅的情況下才能抽回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公司股東的變更類似於股票的交易,是以現值交易,而不是以股票原值交易。壹個股東退出相當於壹個小公司重組,怎麽分取決於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即不平均分配股份。
如果是壹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按出資額和註冊資本的比例確定股份,利潤也是按股權比例分配,直接按股權比例分配。公司註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規定了股份和利潤的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可以按照正常分配的原則。
股東中的東,原本指的是“所有者”(所有者),股東,也就是股份的所有者,簡單理解為“老板”。股東,即股份公司的投資者或出資人,作為出資人,享有所有者按照出資額分享利益、做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發行股票債權;請求轉讓股份的權利;主張無記名股票而非記名股票的權利;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