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違反有關規定有其他營利活動的。
營利活動是以投入資本為手段,以獲取個人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市場行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營利活動不僅包括經商辦企業、股權投資等直接投資行為,還包括以金融工具為媒介的存款、購買基金和股票等間接投資行為。區分營利性活動中的合規與違規,既要貫徹民法典的法治精神和理念,尊重和保護黨員幹部的合法財產,又要堅決打擊營利性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釋放全面從嚴從緊的信號。
投資賄賂定性問題的基本思路
違紀與受賄交織的情況主要是投資受賄,客觀上有實際出資,通過匿名入股、貸款協議等方式從事營利活動,同時具有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的性質;主觀向上的投資心態和受賄是故意交織在壹起的,或者說有壹個從投資到受賄的故意轉化過程。
投資型受賄既符合違紀,又符合受賄的構成要件。違紀和受賄的區別取決於其收益考慮。前者是市場定價,後者是電力定價。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影響崗位廉潔。只要有可能,就構成違紀。違紀的點在於違規進場,進場後的盈利行為仍是市場行為,與權限無關。既然從根本上禁止市場準入,那麽營利性活動,無論盈虧,都構成違紀;不管市場收益多少,都是紀律收益。而受賄則是“權”與“錢”有確定的關系,其本質是權錢交易,所得是“權價”,而不是市場價,屬於受賄所得。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壹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