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稱,中國銀行相關部門壹直在起草銀行債轉股的相關文件,允許商業銀行在處置部分壞賬時,將銀企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改為股權關系。監管部門旨在增加商業銀行處置壞賬的處置手段。擬出臺的文件將規定債轉股的允許期限和處置手段,由國務院專門審批,並不是常態化的。監管部門推動的目的是解決現實經濟困難。
事實上,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久前,國內最大的民營造船廠榮盛重工(現已更名為華榮能源)開始牽頭,計劃向債權人發行股份還債。
榮盛重工3月8日公告,擬向債權人發行至多171億股,其中向22家債權銀行發行141億股,向1,000家供應商債權人發行30億股,以抵消171億元債務。作為其最大的債權人,中國銀行將成為榮盛重工的最大股東。
在3月7日的兩會上,政協委員、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原總裁梅興保也建議,銀行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可以在重點領域實施債轉股。“在經濟低迷時期,銀行不應在看到產能過剩時過度追債。他們可以用撥備核銷壹部分,監管考核可以更寬容壹些。支持優勢企業兼並重組,減少破產;對困難較大的企業,還可以實施重點領域債轉股政策,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提高企業信用。”
不良資產大規模轉化為債券,即使在世界範圍內,也很難有先例。美國、日本幾次金融危機的不良資產處理模式,與我國的“四大”模式並無不同,即政府整體成立資產管理公司,背後金融力量不斷消化壞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