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壹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註:圖片來自《投資學》(博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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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按發行主體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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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債券
政府債券 中央政府、政府機構和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政府信譽作擔保,因而通常無需抵押品,其風險在各種投資工具中最小。
(1)中央政府債券:中央政府財政部以國家財政收入作為擔保發行的債券。壹般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享受稅收優惠。
(2)政府機構債券:在美國與日本等國家,除了財政部外壹些其他的政府機構也可以發行債券。這些債券的收支償付不列入政府預算,由發行單位自行負責。這些政府有關的機構或資助企業具有某些社會功能,他們通過發行債券增加信貸資金以降低融資成本,其債券最終由中央政府作後盾,因而信譽很高。
(3)地方政府債券:在多數國家,地方政府都可以發行債券,這些債券也是由政府擔保,其信用風險僅次於國債和政府機構債券,同時也具有稅收豁免權。
2. 公司債券
公司債券 公司為了籌措營運資本而發行的債券,這類債券要求不管公司業績如何都應優先償還其固定收益,否則將在相應破產法的裁決下尋求解決,因而其風險小於股票但比政府債券高。
3. 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 金融機構為籌集信貸資金發行的債券。由於金融機構大多屬於股份公司,故金融債券可納入公司債券的範圍。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表面上看同吸收存款壹樣,但由於債券有明確的期限規定,不能提前兌現,所以籌集的資金要比存款穩定的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經營管理需要主動選擇適當時機發行必要數量的債券以吸引低利率資金,故金融債券的發行通常被看做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由於金融機構的資信度比壹般公司高,金融債券的信用風險也較公司債券低。
1.6.2 按償還期限分類
1.6.3 按利息支付方式分類
1.6.4 按利率是否設定分類
1.6.5 按有無擔保分類
1. 信用債券
信用債券 完全憑公司信譽不提供任何抵押品而發行的債券。
持有者的求償權排名在有抵押債權人之後,對未抵押的公司資產有壹般求償權,即和其他債權人排名相同。發行這種債券的公司必須有較好的聲譽,壹般只有大公司才能發行而且期限較短。
2. 抵押債券
抵押債券 以不動產為抵押品發行的壹種公司債券,也稱固定抵押公司債券。如果公司不能按期償還本息,債權人有權處理抵押品以資償債。
在以同壹不動產為抵押品多次發行債券時,應按發行順序分為第壹抵押債券和第二抵押債券,前者對抵押品有第壹置留權,首先得到清償;後者只有第二置留權,只能等前者清償後,用抵押品的剩余部分償還本息。
3. 擔保信托債券
擔保信托債券 以公司特定的動產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品而發行的債券,也稱流動抵押公司債券。用作抵押品的證券必須交由受托人保管,但公司仍保留股票表決及接受股息的權利。
4. 設備信托證
設備信托證 公司為了籌資購買設備以該設備為抵押品而發行的債券。
發行公司購買設備後,即將設備所有權轉交給受托人,再由受托人以出租人的身份將設備租賃給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則以承租人的身份分期支付租金,由受托人為其保管及還本付息,到債券本息全部還清後,該設備的所有權才轉交給發行公司。這種債券常用於鐵路、航空或其他運輸部門。
1.6.6 按內涵選擇權
1. 可贖回債券
可贖回債券 公司債券附加早贖和以新償舊條款,允許發行公司選擇於到期日之前購回全部或部分債券。
當市場利率降至債券利率之下時,贖回債券或代之以新發行的低利率債券對債券持有者不利,因而通常規定在債券發行後至少 5 年內不允許贖回。
2. 償還基金債券
償還基金債券 要求發行公司每年從盈利中提存壹定比例存入信托基金,定期償還本金,即從債券持有人手中購回壹定量的債券。這種債券與可贖回債券相反,其選擇權在債券持有人壹方。
3.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 公司債券附加可轉換條款,賦予債券持有人按預先確定的比例(轉換比率)轉換成該公司的普通股的選擇權。
大部分可轉換債券都是沒有抵押的低等級債券,並且是由風險較大的小型公司所發行。這類公司籌措債務資本的能力較低,使用可轉換債券的方式壹方面將增強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另壹方面,可轉換債券可被發行公司提前贖回。
4. 帶認股權證債券
帶認股權證債券 把認股證作為公司債券合同的壹部分附帶發行。與可轉換債券壹樣,認股證允許債券持有人購買發行人的普通股,但對公司來說,認股證是不能贖回的。
我國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中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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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face="楷體" size=4> 債券信用評級 信用評級機構對於公開發行的企業債券,按照其償還能力的大小對其信用質量進行等級的評定,以供投資者參考。</font>
2.5.1 債券評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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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來自《投資學》(博迪等)。
2.5.2 債券評級的依據
<font face="楷體" size=4> 發行合同書 說明公司債券持有人和發行債券公司雙方權益的法律文件,由受托管理人(通常是銀行)代表債券持有人利益監督合同書中各條款的履行。</font>
債券發行合同書中各種限制性條款占很大篇幅。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壹旦資不抵債而發生違約時,債權人的利益會受損害,這些限制性條款就是用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它壹般分成否定性條款和肯定性條款。
否定性條款是指不允許或限制股東做某些事情的規定。 最壹般的限制性條款是有關債務清償的條款,例如利息和償還基金的支付,只要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償還基金,債券持有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償還全部債務。
典型的限制性條款對追加債務、分紅派息、營運資金水平與財務比率、使用固定資產抵押、變賣或購置固定資產、租賃、工資以及投資方向等都可能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制。 這些限制實際上為公司設置了某些最高限。
有些債券還包括“交叉違約”條款,該條款規定對於有多筆債務的公司,只要對其中壹筆違約,則認為公司對全部債務違約。
肯定性條款是指公司應該履行某些責任的規定,如要求營運資金、權益資本達到壹定水平以上。 這些肯定性條款可以理解為對公司設置的某些最低限。
由於債券上市有許多條件和限制,許多公司債券無法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為實現其流動性,滿足買賣雙方的要求,形成了場外交易市場。很多國家,大部分公司債券都是在場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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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face="楷體" size=4> 債券回購 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等同於借款。</font>
<font face="楷體" size=4> 債券逆回購 資金持有方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壹定利息,等同於貸款。</font>
<font face="楷體" size=4> 質押式回購 交易中買賣雙方按照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達成資金拆借協議,由資金融入方提供壹定的債券作為質押獲得資金,並於到期日向資金融出方支付本金及相應利息。在回購期間回購雙方都不能動用用作抵押的債券。又稱封閉式回購。</font>
<font face="楷體" size=4> 買斷式回購 債券持有人在將壹筆債券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在回購期內,抵押債券歸融券方所有,融券方可以使用該筆債券,只要到期有足夠的同種債券返還給融資方即可。買斷式回購又稱開放式回購。
4.2.1 國債
4.2.2 地方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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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央行票據
<font face="楷體" size=4> 央行票據 中央銀行為調節商業銀行超額準備金而向商業銀行發行的短期債務憑證,其實質是中央銀行債券。之所以叫“中央銀行票據”,是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點(從已發行的央行票據來看,期限最短的3個月,最長的也只有3年)。</font>
4.2.3 金融債券
4.2.4 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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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品種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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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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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監管機構,負責制訂銀行間市場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定、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推動市場創新。
交易前臺: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作為市場中介組織,為市場提供交易、信息、監管等三大平臺及其相應的服務。
結算後臺: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後臺之壹,負責債券托管和結算工作,市場成員必須事先在該公司開設托管賬戶,以辦理債券結算。中債登的另壹項服務則是為市場機構提供每壹只銀行間市場的品種的估值以及債券收益率曲線。
清算後臺: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上清所”)成立於2009年。2011年9月後,短期融資券的結算業務從中債登轉移到上清所。其他銀行間品種的結算依然通過中債登完成。未來,中期票據、利率互換以及其他創新品種的結算業務都可能轉移到上清所。
4.5.2 業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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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監管體系
4.6.2 品種分類
4.6.3 交易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