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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論三箭齊發!減持新規下大股東減持或將受到哪些限制?

減持新規下大股東減持或將受到哪些限制?這個問題目前受到了大家的關註。我將通過這個文章給大家進行講解,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

壹、減持新規

2023年8月27日晚間,證監會就進壹步規範相關方減持行為作出要求:

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凈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於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壹致行動人比照上述要求執行;上市公司披露為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第壹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執行。

同時,從嚴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總量,引導其根據市場形勢合理安排減持節奏;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股東承諾不減持股份或者延長股份鎖定期。證監會正在抓緊修改《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提升規則效力層級,細化相關責任條款,加大對違規減持行為的打擊力度。

據不完全統計,A股中大約有2466家公司不符合此減持要求。

二、規則解讀

(壹)什麽是破發和破凈?

1、破發

就是指股票價格跌破發行價,通常是指上市當天或初期階段跌破發行價。

2、破凈

破凈全稱為“股價跌破凈資產值”,當股票的市場價格低於每股凈資產時就叫“破凈”

(二)減持新規的意義

1、保護企業利益

大股東對企業的影響較大,對企業的經營應當負有壹定責任,而不能純粹將企業視作斂財工具,大股東的減持會影響其他小股民的選擇,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嚴格規範減持制度,能夠將大股東與企業套牢,陪伴企業度過難關,保護企業的發展。

2、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以往大股東的減持常常伴隨著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受損,例如股東低位減持,配合莊家吸籌,將散戶洗出股市從而規避自身風險等,減持新規站在投資者的角度,將股東的減持與公司經營狀況、股東業績以及公司分紅聯系在壹起,規範了股東的減持行為,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3、彌補制度漏洞

以往的證券法沒有詳細規定減持的違規情形,以至於存在許多“空子”,股東的違規減持行為五花八門,例如違反預披露要求,違反數量比例限制或者減持股存在法律爭議,減持新規的發布明確規定破發、破凈以及分紅未達標的公司股東不得減持,能夠規範股東行為,彌補制度漏洞。

三、減持的影響

(壹)減持的正面影響

股東減持壹般出於以下原因:套現、資金周轉、調整股權結構、認為所持股利空或者確實不看好公司發展前景。減持套現獲得的資金能夠用於企業融資,同時,股市上存在“低位利空即是利好”的說法,即大股東在股票低位的時候選擇減持,減持後該股股價快速上升,壹方面能夠避開股價上漲後增加的稅費,另壹方面能夠提高所持股份在市場的流通率。

(二)減持的負面影響

減持的負面影響壹般來源於大股東“清倉式”減持,此時會帶動大量資金流出證券市場,造成股市波動,危害股市健康發展;此外,當股東無序減持或違規減持時,也會嚴重影響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的信心,對二級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四、減持的其他限制

(壹)減持比例限制

1、對於董監高,其任職期間,每年減持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離職半年內不得減持股份,在剩余未滿任期及任期屆滿後的半年內也還應遵守每年減持不得超過25%的比例要求;

2、對於核心技術人員(科創板適用),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3、對於壹般大股東,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自然日,不超過1%,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自然日,不超過2%,集中競價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二)預披露要求約束

1、對於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都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

2、對於核心技術人員,無披露要求;

3、對於壹般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或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減持的比例每達到5%,需要停止交易並履行信披義務,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3個交易日內,禁止買賣;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減持的比例每達到或超過5%,需履行信披義務,在公告前不得買賣。

(三)禁止減持的情形

1、《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2、《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結論

1、減持是股市與期貨市場的專用術語,是指減少持有股票或期貨指標的數量。由於減持容易被股東不當利用,從而損害企業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對股東減持行為作出進壹步規範,即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凈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於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

2、大股東對企業的經營影響較大,對企業的經營應當負有壹定義務,而不能純粹將企業視作斂財工具,大股東的減持會影響其他小股民的選擇,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嚴格規範減持制度,能夠將大股東的減持與其業績、分紅套牢,促使大股東陪伴企業度過難關,保護企業的發展。

3、股東減持造成的影響有好有壞,壹方面,減持套現獲得的資金能夠用於企業融資;另壹方面,大股東“清倉式”減持,會帶動大量資金流出證券市場,造成股市波動,危害股市健康發展;此外,無序減持、違規減持會嚴重影響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的預期,對二級市場造成了不良影響。

4、減持新規只是對減持行為作出進壹步規範,壹般情況下,股東減持受到許多約束,例如持有原始股的關鍵股東在減持時必須嚴格遵守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