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內控機制健全,制定並實施了統壹的信貸制度;
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操作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五)具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夠及時了解股票市場和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具有分析、研究和確定分類股票質押率的能力;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2.借用人
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和還本付息的能力;
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風險控制比例;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取了足額的交易風險準備金;
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等信息已經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定期披露;
最近壹年在經營中沒有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特殊風險,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沒有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已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為有效、獨立存管,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未被挪用;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期限為壹年。借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的質押貸款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審核。借款人的提前還款必須得到貸款人的批準。
股票質押貸款的利率水平和結算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規定執行。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具有優良的業績、適度的流通股本和良好的流動性。
3.貸款人不接受下列股票作為質押:
上壹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前六個月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流通股過度集中的股票;
被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或摘牌的股票;
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證券公司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證券公司不得質押該股份;但證券公司因承銷買入售後剩余股票而持股5%以上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