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受理。發行人應當通過保薦機構以電子文件形式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保薦人應當同時提交工作底稿和經審核的招股說明書,以備監管和參考。深交所根據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先後順序,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上市申請文件與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文件目錄不壹致的,發行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2)審查詢問。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應按受理順序啟動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首輪審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當及時逐項回復問詢。如果回復沒有針對性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或者發現新的事項,可以繼續查詢。對問詢中存在重大問題且無合理解釋的,可以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不作進壹步詢問,出具審計報告,提交市委審議。
(3)提請市委審議。上海市委召開審議會,對深交所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及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通過合議形成了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及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對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需要核實且無法形成審議意見的,經合議,可以暫緩審議,暫緩時間不超過2個月。
(4)提交審核意見或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結合上海市委的審議意見,深交所將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並報送中國證監會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