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和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劃撥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將住房公積金轉入住房公積金監管賬戶;不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在住房公積金賬戶之間進行劃撥。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065438年7月1日起,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全國操作規程》的要求,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2021 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確認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決定自即日起啟用。
2021年,全國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運行平穩,住房公積金繳存額29156.87億元,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6611.21.03億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