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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農業發展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業發展基金是財政資金,是財政支持農村生產支出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是基金的主管部門,參與農業開發項目的調查和立項,對基金進行統籌安排和統壹管理。第三條農業發展基金的來源

(壹)省級預算調節基金留成部分,其中10%用於農業發展基金,由省安排;

(二)鄉鎮企業的稅收收入,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加的部分,由各地確定用於農業發展基金;

(三)對農村個體工商戶和農村私營企業征收的全部稅收比上年增長80%以上;

(四)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用於農業發展基金;

(五)農林特產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以上用於農業發展基金;

(六)制藥、釀造(含酒精)、澱粉等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的盈利性工業企業,根據糧食收購量,糧食生產技術改進費用為每收購壹公斤糧食2分錢,由企業分攤,定期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七)提取的生豬生產保護基金,全部留給縣級財政,作為農業發展基金,用於發展商品豬生產。

(八)引進世界銀行貸款(本基金另有管理辦法);其他政府間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用於農業發展;

(九)用於農田灌溉的地下水資源費、農村機井更新改造費、鄉鎮企業留成部分和土地承包費不得分成、上交和就地使用;

(十)農村鄉鎮企業、個體戶、私營企業繳納的稅收、罰款,收入的壹部分用於農業,具體比例由地方自定;

(十壹)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第四條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原則:主要目標是增加糧棉油肉制品總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農業發展後勁,植樹種草治理生態環境,主要內容是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農荒地,推廣農林水牧科技成果。因地制宜,綜合開發,擇優投入,集中使用,開發提高。第五條農業發展基金根據全省農業發展戰略和農業開發治理總體規劃,重點用於海河流域農業綜合開發、壩上、山區和沿海灘塗開發等農業開發項目的以下支出:

(壹)改造低產田、開墾宜農荒地和購買農業機械、油料等補貼;

(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和水土保持工程補助;

(三)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速生豐產林、薪炭林的種子、苗木和苗圃生產設施補貼;

(四)補貼農、林、水、牧、漁業推廣新科技成果的技術培訓、試驗和示範區;

(五)培育優良品種和優良品種試驗示範補貼;

(六)改良草原、人工種草、退耕還草的機械作業和種子補貼;

(七)縣級以下(不含縣級)農、林、水、牧、漁業技術服務站必須購置的設備補貼;

(八)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農業發展補貼;

(九)農、林、牧、漁基地建設;

(10)其他農業開發項目支出。第六條下列支出不得計入農業發展基金:

(壹)大中型水庫和大中型河流防洪工程建設投資,以及主要解決城市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水利工程建設投資;

(二)各農業系統新建農場、站、所和“中心”的投資;

(三)修建樓堂館所等非生產性建設支出;

(四)任何單位的機構和人員經費;

(5)企業和公司的流動資金(包括儲備基金)、股本和虧損補貼;

(六)對支農產業的投資;

(七)各種價格補貼;

(八)農副產品深加工投資;

(九)應由正常基本建設投資、業務費和其他資金安排的支出;

(十)購買違禁和管制物品的;

(十壹)彌補財政支出。第七條農業發展基金中的預算資金由各級政府納入預算,專項資金管理,先收後支。除第三條第六、七、九項外,其余(不含世界銀行貸款)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相關收入項目。支出反映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中。年終結余應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單獨編制收支預算和決算,以反映整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