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黃光裕當庭被判三罪:
1,內幕交易罪,操縱中關村股價;
2.非法經營罪和參與賭博罪;
3.單位受賄罪。
擴展數據
1.原罪:1.3億元非法貸款。
可能不是主要原因。2006年,因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原行長牛忠光案,黃俊欽、黃光裕兄弟在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違規貸款壹批,總金額6543.8+0.3億元,被立案偵查。但是黃氏兄弟基本通過了考驗。
2.操縱股價:*ST金泰
2007年下半年,*ST金泰最佳散戶劉芳因為創紀錄的42個漲停浮出水面。如果劉芳真的是黃光裕本人或者他的身體替身,那只能說太沒出息了。今年壹季度,劉芳在10流通股東中壹直排名第壹,沒有減持。
2008年,劉芳不在10流通股股東之列。如果二季度減持,她就賺了1.2億。作為首富,他不惜違法賺小股民的1.2億血汗錢。
3.轉移資金
這是很有可能的,再加上他從大中電器和三聯商社獲得的被套資金,可以解釋他多次拋售國美股票獲得的114億現金的去向。
4.賄賂官員
這個可能性比較大。2006年,他能夠通過非法貸款6543.8+0.3億元。估計官商關系的保護網起到了壹定的作用。再加上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這期間賄賂官員應該是家常便飯。
5.行業“準金融”陷入困境。
在家電連鎖中,國美向供應商大量借款,八壇七蓋,把資金挪去做地產和資本收購,可能埋下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