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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資期限

股票融資期限:股票發行、增發、配股都是融資。在經過證監會批準後,都規定了壹定的期限要實施。凡超過期限,要重新報批。

深滬證交所21日頒布執行的《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券商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融券賣出時,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兩所《細則》從業務流程、標的證券、保證金和擔保物、信息披露和報告以及風險控制等五個方面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規範。

據悉,標的證券可以是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和其他證券。對於可作為標的證券的股票,《細則》作出了詳細規定,如在深滬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實行特別處理等。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對於標的證券和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具體名單,兩交易所將擇機另行公布。

對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深證100指數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