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經費和體育基本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自有資金發展體育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捐贈、贊助體育事業。
第四十三條?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經費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挪用或者克扣體育經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以健身、競賽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壹安排。
城市在規劃企業、學校、街道、住宅區時,要把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
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第四十六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和殘疾人實行優惠措施,提高體育設施利用率。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館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償還。
第四十七條?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比賽使用的體育器材和用品,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審定。
第四十八條?國家發展體育事業,設立各種體育學院、系、科,培養體育、訓練、教學、科研、管理和群眾體育人才。
第四十九條?在競技體育中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藥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組織按照章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壹條?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協助公安機關停止違法活動,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行賄、詐騙、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