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不動產、動產。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房屋,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供養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物品。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稅務機關不予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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