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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壹種貸款方式。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第五條 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第六條 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章 貸款人、借款人第七條 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壹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準備金;

(四)在近壹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壹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第九條 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第十條 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第十壹條 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壹)上壹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壹家上市公司已發生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條 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第四章 貸款程序第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五條 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壹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