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封條其實就是法律上的“查封”行為,屬於“民事執行”,包括如下意義:
1,由國家機關執行,在我國,法院是法定的民事執行機關;
2,包括查封在內的民事執行將生效的法律文書內容付諸實施,從而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3,查封等民事執行需要由債權人的申請;
4,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執行機關使用公權力的強制行為;
5,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實現已確定的私權程序;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1,申請查封人撤回了查封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2,債務已經清償的;
3,查封的財產變賣不成,申請查封人、債權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債的;
4,被查封財產的所有人提供擔保,經過查封申請人同意的;
5,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財產的情況;
6,法院認為存在其他應當解除查封的情況;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壹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撕毀封條觸犯法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有關規定,罰款並處以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