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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生物疫苗案涉及的公司前身是什麽?

長春長生成立於1992年8月,擁有壹、二類疫苗六種。是國內第二大狂犬病疫苗企業,流感疫苗前三名之壹。

2003年,長春高新董事會擬將所持有的長春長生股份全部轉讓。時任長春高辛副董事長、長春長生董事長兼總經理的高,以每股2.4元的轉讓價格受讓長春長生65,438+0,734,000股,占總股本的34.68%;上市公司亞泰集團受讓1250萬股,占總股本的25%。

2006年,亞泰集團以每股2.8元的價格將股權出售給高,從此退出長生生物。當年長生生物的凈利潤已經從亞泰集團剛入股時的11.47萬元增長到3765萬元。

2065438+2005年7月,長生生物憑借江蘇上市公司“黃海機械”借殼成功登陸國內資本市場。

2016受山東疫苗事件影響,官方修訂了《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取消了疫苗流通中的中間商環節,疫苗生產企業可以直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銷售疫苗。壹時間,疫苗流通從“分銷為主,直銷為輔”轉變為“直銷模式”。長春生物受益匪淺。

2017年,疫苗銷售額約15億元,凈利潤5.66億元,銷售收入同比增長51.67%。

擴展數據:

據深交所2009年7月2018日消息,發現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公司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度報告和2019年第壹季度報告。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65438+2008年10月修訂)第2.1條、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

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8165438+10月修訂)第17.2條規定,經本所紀律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

對於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及交易所給予的上述處罰,交易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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