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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1個職能處室: (壹)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委機關規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和考評工作;負責文秘、政務公開、督查、信息、檔案、保密、信訪、宣傳、保衛、電子政務,以及議(提)案辦理、會議組織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督工作;承擔委機關資產、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市服務業綜合發展辦公室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宣傳教育、隊伍建設、調配任免、培訓培養、考核獎懲、工資福利、人事檔案和退休審批等工作;負責和指導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專業技術幹部隊伍建設、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指導有關部門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有關部門出國(境)政審和全市系統績效考評工作。

(三)法規處

研究起草經濟和社會發展、投資項目和招投標管理、體制改革和價格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負責本部門法制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系統內法制工作;負責處理違反行政法規案件,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清理和匯編工作。

(四)規劃和區域發展處

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生產力布局和城市化發展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立項審核銜接平衡、評估調整等綜合管理工作;銜接平衡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等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之間的關系;負責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的銜接;負責全市區域統籌發展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年度調查研究的課題計劃、資金安排、完成情況督查、經費使用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化發展戰略和政策的研究,提出重大功能區塊開發建議;承擔市推進城市化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協調平衡各專項計劃;負責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監測預測,分析研究國內外、市內外經濟形勢,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平衡進出口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六)體制改革處

研究深化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擬訂中長期改革規劃和年度改革實施意見,並指導實施和檢查考核;研究統籌城鄉發展中的重大體制機制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組織、協調、指導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發展衛星城市試點和中心鎮培育工作;負責農村政策性住房保險工作的綜合管理;統籌推進“六個加快”,協調重點項目和任務的實施、監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市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綜合配套改革試點領導小組、市中心鎮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市發展衛星城市領導小組等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市重大項目前期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投資總規模、投資導向以及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負責投資運行情況的分析和監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和評審;擬訂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匯總編制市財政性建設資金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用地計劃;提出黨政機關辦公樓、政府信息系統等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並負責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造價、咨詢、評估業的管理;負責全市對口支援新疆庫車縣工作;綜合管理全市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組織編制全市重大前期項目的規劃、計劃並建立項目儲備庫;匯總分析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項目外部配套條件的平衡、協調、落實工作。

(八)行政審批處

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審批標準和規則;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許可、審批、服務工作;負責投資項目聯合辦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

(九)對外開放處(財政金融處)

負責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的研究;擬訂全市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優化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國外貸款、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和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審查意見,並負責報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負責全市糧食、棉花等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劃管理;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和財政、金融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企業首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初審意見;提出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核意見,並負責項目的申報、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和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海洋經濟處

擬訂全市海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海洋經濟考評體系並指導實施;擬訂海洋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綜合協調涉海有關項目的規劃並參與有關論證及招商等工作;組織海洋經濟重大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海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建議;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做好政策調研起草和檢查考評工作;承擔市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領導小組、市海洋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和象山港區域統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壹)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參與編制生態建設重大項目年度投資、環境保護計劃;負責水資源的綜合管理和平衡;負責擬訂垃圾、汙水處理行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中長期規劃,並提出有關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參與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承擔市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農村經濟發展處

研究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形勢;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等;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氣象、農機等專項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研究擬訂有關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年度計劃;提出農業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的監測和分析;負責全市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

(十三)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處 (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工業、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戰略,組織編制重大生產力布局、重大產業、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和政策;綜合協調信息化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政府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劃;組織重大高技術產業化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各類專項的實施;提出工業和高技術產業投資項目、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的核準審查意見,並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工業項目主要要素指標分配計劃,規劃和推進重大項目布局和前期工作。

(十四)交通運輸處

研究提出全市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政策;負責編制全市綜合交通發展規劃和鐵路、民航、岸線利用、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港口、公路、水路、城市以及交通戰備等專項規劃;負責全市交通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和交通建設資金年度計劃的編制和下達;提出全市交通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平衡全市交通發展中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沿海水域岸線使用;組織協調交通對外合作工作。

(十五)社會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市社會事業發展以及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就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民政、社會保障和社區建設等方面的政策及重大問題;參與擬訂全市勞動保障、收入分配、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體制改革和配套政策;提出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綜合平衡用於社會事業的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年度計劃;負責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及相關領域發展基本狀況評估和考核工作;負責擬訂市實事工程及有關實施計劃、監督檢查、考評等工作;承擔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重點工程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工期和質量,負責實施中的檢查、督促、協調、服務等工作;組織編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負責審批項目開工報告;負責市重點工程項目實施工程中的獎勵辦法、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負責重點工程項目的信息匯總、跟蹤分析,以及宣傳報道、立功競賽活動和考評總結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重點工程建設各項制度的落實;承擔市重點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市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重大項目稽察工作的政策;組織開展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督促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執行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建設規模、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概算控制、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工程監理制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國家和省、市安排的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負責監督對稽察單位整改落實;負責重點工程和政府投資項目後評估(評審)工作。

(十八)價格管理處

研究提出年度居民消費價格調控目標建議,編制政府年度調價計劃;貫徹落實市場價格監測分析預警報告制度,並及時公布有關信息;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成本調查和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組織實施相關的價格決策聽證制度;負責制定和調整屬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資源性產品、城市公***交通、保障性住房等價格,依法實施臨時價格幹預措施;組織開展價格、收費檢查和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工作,依法實施對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組織開展價格公***服務、價格認證等工作;指導全市價格協會工作。

(十九)收費管理處

貫徹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價格管理;提出管理權限內的經營服務價格,以及隨價格收取費用標準的擬訂和調整意見;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定期驗審制度;組織實施相關的服務價格決策聽證制度;組織對執收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參與有關收費、服務價格的成本、費用調查;貫徹有關價格幹預措施,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指導有關價格自律工作;參與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協調全市收費爭議。

(二十)寧波舟山合作處

負責寧波舟山經濟合作協調工作,對口聯絡和銜接寧波舟山兩市經濟合作和基礎設施項目合作的重大問題;會商舟山辦公室提出合作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年度計劃及考核辦法;起草和會商兩市政府層面合作的會談紀要或協議;組織協調和督查推進兩市合作項目以及考核工作;承擔寧波舟山經濟合作協調小組寧波方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壹)寧波市能源局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編制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能源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協調和能源體制改革的推進;組織編制電力、天然氣、成品油、煤炭、熱電聯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和監測分析,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擬訂能源運行調節、應急保障和能源節約政策;組織擬訂全市能源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監督,參與石油儲備的監督管理;負責煤炭市場規劃、建設和市場監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組織編制、實施並統籌協調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發展規劃,依法開展監察、執法工作;提出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氣、存儲設施、輸氣管網等建設項目的審核意見,並負責項目報批和監督管理;承擔政府能源對外合作和管理工作;綜合指導全市能源行業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