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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從大唐電信毀約了嗎?我簽了大唐的壹個子公司,對方說需要電信研究總部批準才能毀約,而且必須是7

我知道有人從大唐電信下屬的大唐軟件公司成功獲得2N+1的補償款十幾萬。由海澱區勞動仲裁院裁決。子公司總經理馮毅氣得“勞動法不是人制定的!”相關文章可以在網上找到。

大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多年經營不善,壹直虧損。從2013開始,大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準備大量裁員。為了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總經理曹斌壹夥想出了壹個自認為很得意的絕妙主意。利用勞動法。

2008年實施的新《勞動法》對員工的任免有非常明確詳細的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責任。我們先簡單看壹下勞動法是怎麽說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續簽;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是雇傭員工時的規則。也有不再雇傭員工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再來看看大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曹斌,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擅自廢除員工想出的狠招:

大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壹家大型國有控股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了多個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均為曹斌。公司可以以任何公司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服務期滿後,繼續。在準備第三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公司向員工提出了兩種選擇:

如果以原公司名義解除合同,員工可以獲得壹定的經濟補償。公司不會續簽合同;

用另壹個公司名字和員工簽勞動合同,不要經濟補償。本單位之前的工齡作廢,壹切重新開始!

多麽惡毒的詭計!這樣,壹個員工在同壹個單位、同壹個地方、同壹個崗位工作了很多年甚至十幾年,而大唐電信公司認可的本單位工齡只有兩三年。剩下的都被無情的擠走了!員工根本就不想簽什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N+1的經濟補償也無從談起。大唐電信有限公司可以隨意裁員,補償很少。這還是國企嗎?壹群對廣大普通工人深懷敵意的流氓,怎麽可能掌握壹個國企?

曹斌和他的團夥巧妙地逃避了他們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傷害了員工。

正在大唐電信有限公司工作和即將工作的兄弟姐妹們,想想自己的退路吧...不要讓這樣壹群流氓糟蹋了他們美好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