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對旅客隨身攜帶品應動員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並做到平穩牢固,不妨礙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對旅客按《客規》規定攜帶少量帶有危險性質的物品或佩帶槍支、子彈乘車時,應告之妥善保管,避免發生意外。
第五十壹條 發現旅客違章攜帶物品(包括幾人同時攜帶壹件超更或超大物品)時,在車站,應拒絕進站或動員旅客辦理托運;對已帶入車內的,應補收運費,妥善安排,必要時可放入行李車內。
對已帶入車內的貓、狗、猴等寵物,應安排在列車通過臺由旅客自己照看,寵物發生意外或傷害其他旅客時,由攜帶者負責。
第五十二條 對違章攜帶的物品補收運費時,壹律填寫客運運價雜費收據,註明日期、發到站、車次、事由、件數、重量。具體處理過程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區別不同的違章情況,妥善處理。對攜帶品超重不足5千克時,應免收運費。
第五十三條 三等及其以上車站應設攜帶品暫存處。暫存處應公布收費標準和註意事項。暫存物品需包裝良好,箱袋必須加鎖,包裝不良的,不予存放。辦理暫存手續時,必須填寫暫存票,註明品名、包裝、日期、件數等。提取時還應註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數和核收款額,並在暫存票乙票上加蓋戳記後交給旅客。暫存票應按順號裝訂,保管壹年。
第五十四條 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開展旅客攜帶品搬運業務。搬運員必須穿著統壹制服,佩戴標誌。搬運車輛應有明顯標記,易於識別。收費時應給旅客收費憑證。搬運服務不得違反鐵路規章。車站對非車站人員進站經營搬運業務的應予以制止和清理。
第十四節 旅客遺失物品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旅客遺失物品應設法歸還失主。如旅客已經下車,應編制客運記錄,詳細註明品名、件數等移交下車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車站時,移交列車終點站。
車站對本站發現或列車移交的遺失物品,應在遺失物品登記簿上詳細登記,註明日期、地點、移交車次、品名、包裝及內含物品、數量、重量、交物人、經辦人、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遺失物品招領處,遺失物品招領處應有明顯的招領揭示。對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失主來領取時,應查驗身份證,核對時間、地點、車次、品名、件數、重量,確認無誤後,由失主簽收,並記錄身份證號碼。
拾到現金應開具“客運運價雜費收據”(以下簡稱“客雜”)上交,並在登記簿上註明“客雜”收據號碼,當失主來領取時,開具退款證明書辦理退款。
遺失物品需要通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內附清單,物品加封,填寫客運記錄和行李、包裹交接證,交列車行李員簽收。
遺失物品中的危險品、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機要文件應立即移交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不辦理轉送。
鮮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負責保管和轉送。
第三章 行李、包裹運輸
第壹節 行李、包裹運輸組織
第五十七條 對行李、包裹運輸,承運人應采取送貨上門、多式聯運、快運等多種方式,以滿足托運人不同的需求。車站行包房應為旅客、托運人提供填單、打包等必需服務。
第五十八條 行李、包裹運輸應按照先行李後包裹、先中轉後始發和長短途列車分工、安全、經濟的原則,合理、均衡地組織運輸。
行李應隨旅客所乘列車裝運或提前裝運;包裹應盡量以直達列車或中轉次數少的列車裝運。對搶險救災物資、急救藥品、零星支農物資應優先安排裝運。
第二節 行李的範圍
第五十九條 行李僅指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殘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殘疾人車。超過規定範圍應按包裹運輸。
第六十條 行李中不得夾帶的物品壹般是指:
貨幣:含各幣種的紙幣和金屬輔幣;
證券:含股票、彩券、國庫券及具有支付、清償功能的票據等;
珍貴文物:指具有壹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觀賞價值的物品;
檔案材料:指人事、技術檔案,組織關系,戶口簿或戶籍關系,各種證件、證書、合同、契約等;
危險品:指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內的品名。對其性質有懷疑的物品也按危險品處理。
第三節 包裹的範圍
第六十壹條 包裹中下列品名是指:
報紙為有國務院或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統壹刊號(CNxxx)的報紙。宣傳用非賣品為中央、省級政府(含國務院各部委和解放軍各大軍區)宣傳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掛圖、圖片、圖板等。中、小學生課本僅為教育部門規定的教學課本,不含各種教學參考書。
雜誌、書籍應為有國家規定的統壹書刊號的各種刊物、著作、工具書以及內部發行的規章等。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調度命令或運輸命令特許運輸某種物品。
第六十二條 不能按行李、包裹運輸的物品範圍主要為:妨礙公***衛生和安全的物品;國家政策法令規定禁止運輸的物品。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的物品以國務院及各部委頒發的文件為準。活動物中能夠主動攻擊傷害人的猛獸、猛禽和蛇、蠍子、蜈蚣、蜂等以及大動物不能承運。
第四節 行李、包裹的托運與承運
第六十三條 承運行李應要求旅客出具車票。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運行李,鐵路乘車證不能免費托運行李。
第六十四條 下列物品應提供的運輸證明為:
l.托運金銀珠寶、貨幣證券應提供中國人民銀行的正式文件或當地鐵路公安局(處)或公安分局(分處)的免檢證明。
2.托運槍支應提出運往地市(縣)公安局的運輸證明。
3.托運警犬應提出公安部門的書面證明;國家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應提出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運輸證明。
4.托運免檢物品應提出當地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的免檢證明。
5.托運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應提供主管部門的運輸證明。如精神和麻醉藥品應提出國家衛生主管部門的運輸證明。
6.托運動、植物時應提出動、植物檢疫證明。辦理時,將檢疫證明的二聯附在運輸報單上以便運輸過程中查驗。
7.托運I級或輻射水平H≤1mrem/h的Ⅱ級放射性同位素時(氣體放射性物質除外),應提出經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核查簽發的“鐵路運輸放射性物品包裝件表面汙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包裝件表面放射性汙染及其內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表1與表2規定的限值。
壹批或壹輛行李車內裝載的件數不得超過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過50千克,並不得與感光材料以及活動物配裝,與食品配裝需要隔開2米以上的距離。
8.托運油樣箱時,必須使用鐵路規定的專用油樣箱並提出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簽發的油樣箱使用證。到站後由收貨人直接到行李車提取。
第六十五條 辦理承運行李、包裹時,應確認品名、件數、包裝並進行檢查核對,正確檢斤。承運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餵養動物的飼料應單獨檢斤,作為到站因此產生減量或重量消失的依據。
第六十六條 車站在辦理承運手續時應填寫行李、包裹票,填寫時應逐項正確填寫,字跡清楚,使用規範文字,加蓋規定印章。
下列情況應在行李、包裹票記事欄內填記有關內容:
l.承運自行車、助力機動車、摩托車時,應註明車牌名、車牌號、車型、新或舊等車況。
2.承運加冰、加水物品或餵養飼料時註明“加冰”“加水”或“附飼料”等。
3.承運經客調或部令批準的超重超大物品時,在包裹票記事欄內填記“×月×日經部令××號(客調××號命令)批準”。
4.承運需提出運輸證明文件的物品時,應將運輸證明文件附在包裹票運輸報單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驗,並在包裹票記事欄內註明“附××(機關)×月×日發×x號文件”。
5.承運的包裹有人押運時,在包裹票註明“押運人×名”。
6.承運憑書面證明免費托運的鐵路砝碼和衡器配件時,應在包裹票記事欄內註明“衡器檢修,免費”字樣,收回書面證明報鐵路局。
7.承運中國鐵路文工團和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文工團開具的證明辦理免費運送的演出服裝、道具、布景時,按本條第6項辦法辦理。
8.其他需記載的事項。
第五節 保價運輸
第六十七條 對按保價運輸辦理的行李、包裹,除應檢查其聲明價格與實際價格是否相符外,必要時應施封。施封所需物品的費用列保價費支出。
第六十八條 按保價辦理的行李、包裹其聲明價格和重量分別填寫,並對每件進行編號,在行李、包裹票和每件貨簽、包裝上寫明“總件數之幾”字樣。
第六節 包裝和貨簽
第六十九條 行李、包裹的包裝必須完整牢固,不能有開口、破裂、短缺等現象。包裝不符合要求時,應動員其改善包裝。托運人拒絕改善包裝的,車站可以拒絕承運。
第七十條 貨簽的質量應符合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貨簽不得使用。
第七十壹條 行李、包裹上的鐵路貨簽應與行李、包裹托運單及行李、包裹票有關內容相符,不得省略和使用代碼、代號。貨簽上的行李、包裹票號欄應用號碼機或號碼戳打印,其他各欄如填寫時應整潔、清晰,使用規範的文字。如分件保價的物品還應在件數欄註明“總件數之幾”字樣。
第七十二條 承運後交付前發生包裝破損、松散時,承運人應及時修整。修整後編制客運記錄,詳細記載破損原因、狀況和整修後狀態,並在行李、包裹運輸報單的記事欄內註明“××站整修”,加蓋站名戳。整修費用列車站運營成本。
第七節 包裹的押運
第七十三條 托運金銀珠寶、貨幣證券、文物、槍支、魚苗、蠶種和途中需要飼養的動物,必須派人押運。對運輸距離在200千米以內、不需要飼養的家禽、家畜,托運人提出不派人押運時,也可以辦理托運。車站應向托運人說明並在托運單上註明“途中逃逸、死亡鐵路免責”。
押運的包裹應裝行李車,由押運人自行看管,車站負責裝車和卸車。在行李車押運時,列車行李員應將押運人姓名、人數、工作單位、住址和品名、件數、發到站登記在押運人員登記簿內,並向押運人員說明以下事項:
l.行李車內嚴禁吸煙;
2.不準打開車門乘涼;
3.不得移動車內備品、物件;
4.不要靠近放射性物品。
第八節 運到期限
第七十四條 運到期限壹般以運輸裏程計算,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水災、地震、颶風、雪害、冰雹、風沙等人力不能抗拒的災害或疫情、戰爭、執法機關扣留等,發生的停留時間應加算在行李、包裹的運到期限內,由停留的車站或列車行李員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註明“因...原因停留×天”,並加蓋站名戳或規定的行李員名章。
第七十五條 行李、包裹超過規定的運到期限時,到站應憑行李、包裹票向收貨人支付逾期運到的違約金。部分逾期時,到站應收回行李、包裹票,給收貨人開具客運記錄,作為領取部分逾期行李、包裹和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依據。違約金按所收運費的百分比計算,不足0.l元的尾數按四舍五入處理到0.l元。
支付逾期違約金時,填寫“退款證明書”。
第七十六條 旅客要求將逾期到達的行李運至新到站時,應分別按下述辦理:
1.行李逾期到達或逾期尚未到達,旅客需繼續旅行,憑新購客票及原行李票要求鐵路免費轉運至新到站時,車站開具新行李票,新行李票運費欄劃斜線抹消,記事欄填寫“逾期到達、免費轉運”字樣。
2.行李未到,當時又未超過運到期限,旅客需繼續旅行並憑新購車票辦理轉運新到站的手續,交付運費之後,發現行李逾期到達原到站,車站應編制客運記錄,隨同運輸報單壹並送交新到站,作為退還已收轉運區間運費的憑證,保價費不退。
3.逾期行李辦理免費轉運的,不再支付違約金。逾期包裹不辦免費轉運。
第九節 到達保管、通知和查詢
第七十七條 行李、包裹到達到站後,在規定的免費保管期限內應在票面指定的到站行李房保管,不得易地保管。超過免費保管期限,行李房倉庫沒有能力時,包裹可以易地保管,易地保管產生的費用由鐵路負責。
第七十八條 包裹到達後,應及時以明信片或電話等方式通知收貨人領取。通知應以文字或錄音等形式記錄備查。
第七十九條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長車票有效期的行李,應按客票延期的日數延長行李免費保管的日數。超過免費保管日數,按規定核收保管費,出具保管費收據或填發客運運價雜費收據。遇特殊情況,車站站長有權減收保管費。
第十節 裝卸、交付和轉運
第八十條 除帶運包裹由旅客自行裝卸外,由行李房收貨地點至行李車以及從行李車至行李房交付地點的行李、包裹裝卸工作由承運人負責。
第八十壹條 向收貨人辦理交付時,應認真核對票貨,確認票據號碼、發站、到站、托運人、收貨人、品名、件數、重量、包裝無誤後在運輸報單上加蓋“交付訖”戳予以交付,同時收回領取憑證。
第八十二條 對憑印鑒領取的包裹,車站應建立印鑒領取登記簿。領取包裹時認真核對印鑒,由領取人在登記簿上簽字並加蓋備案的印鑒交付。對要求憑傳真件領取的包裹應認真核對記事欄內記載的內容,確認無誤後,由領收人在運輸報單上簽註“憑傳真件領取”並記錄身份證號碼、姓名。對憑印鑒和傳真件領取的均不再給運輸報單。
第八十三條 對丟失行李、包裹票的收貨人,應要求其提出身份證和擔保人的書面擔保以及物品所有權的證明。車站應慎重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資格。收貨人提不出擔保人時,可以出具押金自行擔保。押金數額應與行李、包裹的價值相當,抵押時間由車站與收貨人協商確定。車站收取押金應向收貨人出具書面證明,書面證明的式樣由車站自定。
第八十四條 收貨人領取行李、包裹時,如提出包裝有異狀,車站應檢斤復磅,必要時可開包檢查。構成事故時,應編制事故記錄交收貨人作為要求賠償的依據。
第八十五條 旅客繼續旅行,要求將行李轉運時,按照逾期轉運的方式辦理。
第八十六條 收貨人向車站查找行李、包裹時,應認真予以查找。未到時,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記載查詢日期。如已逾期,應向有關站段發電報查詢。如已經領取,應收取查詢費。
第十壹節 變更運輸
第八十七條 行李、包裹變更,按下列辦法辦理:
l.行李、包裹托運後至裝車前,托運人要求取消托運時,車站應收回行李、包裹票註銷,註明“取消托運”字樣。辦理時,另以車站退款證明書辦理退款,收回的行李、包裹票報銷聯隨車站退款證明書上報。因取消托運發生的各項雜費另填發“客雜”核收,並將“客雜”號碼及核收的費用名稱、金額填註在取消托運的行李、包裹票上。
取消托運的行李、包裹,已收運費低於變更手續和保管費時,運費不退也不再補收,收回原行李、包裹票,在報單頁、旅客頁和報銷頁註明“取消托運、運費不退”字樣。旅客頁貼在存根頁上。
2.行李、包裹裝運後,收貨人要求變更運輸時,只能在發站、行李和包裹所在中轉站、裝運列車和中止旅行站提出。
托運人在發站取消托運時,發站對要求運回發站的行李、包裹,應收回行李、包裹票,編制客運記錄,寫明原票內容,交托運人作為領取行李、包裹的憑證,並發電報通知有關站、車。
托運人在發站要求變更行李、包裹的到站時,車站在行李票、包裹票旅客頁和報銷頁上註明“變更到××站”,更正到站站名及收貨人單位、姓名,加蓋站名戳,註明日期,交給托運人,作為在新到站領取行李、包裹和辦理變更運輸後產生運費差額的憑證,同時發電報通知有關車站和列車。
3.旅客在發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將行李運至原到站時,憑原行李票運送,旅客憑原行李票在到站提取行李。
4.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車內處理誤購、誤售車票時,如果旅客還托運了行李,應同時編制客運記錄或發電報通知行李所在站,將誤辦的行李運至正當到站。到站需要補收行李運費差額時,使用“客雜”核收,並在原行李票運輸報單頁、報銷頁和旅客頁記事欄註明“誤運”,報單頁加蓋“交付訖”戳交旅客報銷;需要退款時,使用“退款證明書”退還,原行李票收回附在“退款證明書”的背面上報。
第八十八條 發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後,補收或退還已收運費與應收運費差額,核收變更手續費和保管費(保管費指行李、包裹運至發站、新到站超過3天,折返站1天或原到站自行李、包裹到達日起至收到電報日止產生的保管費。保管日數分別計算)。補收時以“客雜”核收,退還時使用“退款證明書”退款,原票貼在“客雜”或“退款證明書”報告頁上報。
第十二節 品名重量不符及無票運輸的處理
第八十九條 發現品名不符應區別性質,實事求是,正確處理。裝車前應重新制票,裝車後由到站處理。如將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或危險品偽報其他品名托運或在貨件中夾帶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發站停止裝運,通知托運人領取,運費不退,將原票收回,在記事欄內註明“偽報品名,停止裝運,運費不退”。將報銷頁交托運人作報銷憑證。
2.在中途站停止運送,發電報通知發站轉告托運人領取,運費不退,並對品名不符貨件按實際運送區間補收四類包裹運費。
3.在到站,補收全程四類包裹運費。
4.在列車上發現時,應編制客運記錄,交前方停車站處理。
必要時還應交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 到站發現行李、包裹重量不符,應退還時,開具退款證明書將多收款退還收貨人;應補收時,開具“客雜”補收正當運費,同時開具客運記錄附收回的行李、包裹票報鐵路局收入部門,由鐵路局收入部門列應收賬款向檢斤錯誤的車站再核收與應補運費等額的罰款。
第九十壹條 發現無票運輸行李、包裹,發站和列車應拒絕裝運;列車已裝運發現的,應編制客運記錄,交到站處理。到站對列車移交和本站發現的無票運輸行李、包裹,應加倍補收四類包裹運費。
第九十二條 以上補收運費、運費差額或保管費均用“客雜”核收,並在記事欄內註明核收事由。
第十三節 無法交付物品的處理
第九十三條 無法交付物品是指無主的行李、包裹,旅客的遺失物品和無人領取的暫存物品。車站對無法交付的物品,應按其開始日期、來源、品名、件數、重量、規格、特征等登入無法交付物品登記簿內,登記簿內的編號、移交收據的編號及物品上的編號應壹致,以便查找。
對無法交付物品應由專人分管,做到賬物相符。物品在保管期間發生丟失、損壞時,可參照行李、包裹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四條 鐵路應指定設立無法交付物品集中處理站。對超過規定保管期限的物品報鐵路局,經批準後交拍賣行拍賣。拍賣所得款沖抵發生的費用後填“客雜”上繳。拍賣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物主來領取時,應認真審查所有權證明,填寫“退款證明書”退還剩余款。